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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延迟参与加装电梯签的缴费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18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因自身原因延迟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续与业主代表签署的《延迟申请加装电梯缴费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1816号生效判决解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经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即可合法推进。业主无正当理由延迟参与加装,后续在居委会等第三方协调下与业主代表签署的延迟缴费协议,只要签署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合法有效,对签署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缴费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真实案例

广州市荔湾区某9层住宅楼自2016年起动议加装电梯,经43户业主同意(全楼共45户),符合法定表决比例后正式推进加装工作,2022年9月电梯建成并投入使用。该楼505房业主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在加装初期参与集资,也未明确表示同意或反对加装。后李某申请使用电梯,在居委会协调下与业主代表张某签署《延迟申请加装电梯缴费协议》,约定李某需支付加装电梯集资款及延迟参与产生的额外费用合计24490元。

协议签署后,李某以电梯加装筹备小组未经法定程序选举、业主代表无合法授权、签署协议是为了向有关部门投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同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延误使用电梯损失50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加装经绝大多数业主同意,符合全体业主共同意志,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同楼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协议》系居委会协调下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且已向全体业主公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于协议中约定的3000元延迟加装额外费用,张某已作出合理解释,系因李某延迟参与导致加装错过政府补贴、成本上涨,该约定公平合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签署协议用于投诉不属于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李某未及时参与加装系自身原因,主张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张某支付集资款及各项费用合计24490元,张某收款后3日内协助李某办理电梯卡供其使用,驳回李某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1816号
  • 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只要符合法定表决比例即可合法推进,少数业主的异议不影响加装决议的效力。建议业主主动关注本楼加装电梯的推进进度,如有异议应当在加装规划阶段及时通过居委会调解、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待电梯建成投入使用后再主张权益的,维权成本将大幅提升。
  2. 业主就加装电梯的缴费、补偿等事宜签署书面协议时,应当仔细核对协议条款,确认内容符合自身真实意愿后再签字。只要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签署后即对业主产生法律约束力,以“签字是为了取证、投诉”等理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3. 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应当妥善留存业主授权文件、表决结果公示记录、费用收支明细、协调会议纪要等材料,确保主体资格、决议程序、费用标准的合法性,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