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物权纠纷 > 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的安置房未过户能否主张使用权?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1832号案例实务解读

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的安置房未过户能否主张使用权?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18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归子女所有,子女能否直接主张享有房屋使用权?父母能否以赠与财产未过户为由撤销该约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1832号生效判决分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夫妻双方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前提,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的整体协商结果,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赠与合同,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反悔。

针对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房,使用权作为所有权衍生的合法用益物权,子女可基于离婚协议的明确约定先行主张使用权,待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再另行主张所有权,法院对该类使用权诉求会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曾某甲与黄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曾某甲经家族析产取得广州市花都区两处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后该房屋被征收拆迁,曾某甲作为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二人共同取得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7套安置房的安置补偿利益。2016年8月15日,曾某甲与黄某甲签订离婚协议,对7套安置房的分配作出明确约定,其中涉案的广州市花都中轴线安置区正A9-2706房归儿子曾某乙所有。

后因涉案房屋暂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曾某甲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曾某乙所有属于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即可撤销,拒绝承认曾某乙的权利,曾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曾某乙享有,曾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安置房归子女所有,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普通赠与?
  •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安置房,子女能否主张享有使用权?

法院观点

首先,涉案宅基地房屋已经家族析产确认归曾某甲所有,对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属于曾某甲与黄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约定是离婚整体安排的一部分,不属于普通赠与合同,曾某甲无权主张撤销。

其次,使用权是所有权衍生的合法用益物权,曾某乙基于离婚协议的明确约定主张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合法有据,房屋现有承租人的权利基于租赁合同产生,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需追加其参与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粤01民终11832号终审判决:驳回曾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广州市花都中轴线安置区正A9-2706安置房的使用权归曾某乙享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1832号
  •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独立的财产约定,而是依附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整体安排,不属于可任意撤销的普通赠与,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双方均需严格履行,即使财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一方也不得随意反悔。
  2. 对于拆迁安置房、限价房等暂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无需等到具备办证条件才启动维权程序,可先向法院起诉主张使用权,待符合过户条件时再另行主张所有权,避免因拖延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3. 若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建议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尽快完成过户手续,若一方拒不配合,子女可凭生效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无需等待父母双方共同配合。
  4. 使用权属于财产性权利,针对使用权提起的诉讼属于财产类案件,法院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可提前做好费用预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