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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发现房东收款微信号和合同约定不一致能拒付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20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房过程中,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房东的收款微信号,但实际使用的收款账号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承租人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甚至主张房东违约?这是很多租房者都会遇到的疑问,也是本次案例的核心争议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2012号生效判决解答:

判断承租人能否以收款账号与约定不符为由拒付租金,不能只看表面的账号数字或ID是否一致,而要结合三个核心事实综合认定:一是两个账号是否实际为同一主体所有并使用;二是承租人是否已经通过该实际账号履行过付款义务,且未提出异议;三是房东是否对账号的对应关系作出过明确说明并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以上三点均满足,即便收款账号的表面形式和合同约定不完全一致,也应当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收款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账号本身就是该实际账号的搜索/关联账号,此时承租人再以账号不符为由拒付租金,不仅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反而会因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蒲某(承租方)与王某(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蒲某承租王某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住宅房屋,租赁期限2年,月租金3400元,押金6800元。合同中特别约定:收款微信号为7693492,保证是王某本人使用,租赁期2年内不准修改,如有违反,王某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押金。

合同签订当日,蒲某通过昵称为“欣然”、微信号为“WXid_siy71cb56x8r21”的微信账号支付了押金和首月租金共计10200元,后续双方也一直通过该微信号沟通租赁事宜,2024年8月蒲某仍向该账号支付了当月租金。

2024年8月中旬,蒲某因公摊电费承担问题与王某产生纠纷,随即提出王某使用的收款微信号与合同约定的“7693492”不一致,以此为由拒绝支付2024年9月的租金。王某多次催告,并明确声明“7693492搜索微信为业主本人,已实名认证,出现问题由业主本人负责”,但蒲某仍拒绝支付租金。

2024年9月14日,王某向蒲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其限期搬离。后蒲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共计8万余元;王某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蒲某支付违约金、租金及相关费用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案涉实际使用的微信号“WXid_siy71cb56x8r21”实名认证为王某本人;一审庭审中蒲某当庭用微信搜索“7693492”,搜索结果正是该“欣然”账号,可见两个账号实为同一微信。其次,蒲某自承租以来一直通过该账号支付押金、租金,双方也一直通过该账号沟通租赁事宜,王某也多次声明账号对应关系并愿意承担责任。因此蒲某以收款账号与约定不符为由拒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依约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 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14日解除;2. 王某已收取的6800元押金无需返还,用于抵扣蒲某应支付的违约金;3. 蒲某向王某支付2024年9月租金2606.67元及对应电费、燃气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4. 驳回蒲某全部诉讼请求及王某其他反诉请求。

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对一审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部分予以调整)。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2012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若约定了特定收款账号,建议明确账号的具体类型(如微信原始ID、微信昵称、支付宝账号等),避免因“微信号”定义模糊产生争议。如果是微信收款,最好同时留存房东的实名认证截图,避免后续出现身份纠纷。
  2. 承租人如果发现实际收款账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应当第一时间向房东提出异议,要求房东提供账号一致的证明或者补充变更协议;如果已经通过该账号支付过款项,也应当及时留存沟通记录,不要在已经实际履行多笔付款后,再以账号不符为由贸然拒付租金,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3. 房东方面,如果需要变更收款账号,一定要及时向承租人发送书面通知(包括微信、短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明确新的收款账号并确认承租人收到,避免后续因收款问题产生纠纷。
  4. 此外,租房过程中如果主张屋内有遗留物品要求返还,一定要注意留存物品的购买凭证、搬入时的照片/视频、交接清单等证据,仅自行制作物品清单无法证明物品所有权及实际遗留情况,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