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人民调解协议后发现房屋面积算错了能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20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以对租赁面积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2014号生效判决解答:
此类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重大误解的成立需要满足“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核心要件,且主张撤销的一方需对重大误解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未支持撤销调解协议的主张,主要有三点理由:第一,租赁双方已维持租赁关系多年,出租方及其家人长期持有租赁相关历史材料,且实际知晓房屋存在自搭阁楼的事实,不存在对房屋结构、面积的错误认知;第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租赁合同均未明确约定租金按面积单价计算,即使早年房管部门的材料提及阁楼计租,也因后续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沿用该计算方式,不能作为调解协议存在误解的依据;第三,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清结,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赵某与陈某、伍某、陈某某系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涉案房屋原为公有住宅,后由赵某方取得相关出租权利。1992年房管部门与伍某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约中记载租用面积12㎡,另手写标注自搭阁7.7㎡,后续房管部门出具的租金计算表曾因漏算阁楼调整过租金标准。
1999年及2009年,赵某家人与伍某先后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均记载房屋面积约12㎡,未明确约定租金按面积单价计算,双方按固定标准履行租赁义务多年。
2023年12月27日,赵某与陈某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就欠付租金、房屋交还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已履行完毕。后赵某认为调解协议仅按12㎡计算租金,未将7.7㎡自搭阁楼纳入租赁面积,存在重大误解,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令陈某、伍某、陈某某支付2011年至2023年的欠付租金及维权产生的交通住宿费。
法院观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早年的公有住宅租赁合约虽提及自搭阁楼,但未明确租金按面积单价计算;其次,后续双方签订的多份租赁合同均记载面积约12㎡,亦未约定租金按面积计算,早年房管部门的材料出具时间均早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直接作为租金计算依据;第三,赵某及其家人长期持有相关租赁材料,且租赁关系存续多年,应当知悉房屋存在阁楼的事实;第四,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清结。据此,赵某主张的重大误解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2014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前务必核实核心事实。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前应当全面核对租赁面积、租金标准、欠付金额、房屋状况等核心信息,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调解,避免因事实核查不清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 重大误解撤销权有明确行使期限,逾期将丧失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金计算方式与面积标准。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是固定金额还是按面积单价计算,同时明确租赁面积的计算范围(是否包含阁楼、阳台、公摊面积等),避免后续因租金计算产生争议。
- 历史遗留公房租赁纠纷需重点核查合同演变过程。对于公房转私、历史租赁延续的案件,不能仅以早年房管部门的文件作为唯一依据,应当结合后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案中赵某还主张了维权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因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维权费用的主张需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