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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现金借款无借条能否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27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情侣之间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大额款项,未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2713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无借条的现金借款纠纷,法院不会仅因缺乏书面债权凭证就直接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而是会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当事人陈述的合理性、关联佐证证据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法院认定4万元借款成立的核心逻辑在于:一是出借人何某提供了当日取现4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款项来源;二是借款人钟某当日在同区域银行柜台存入3.8万元,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能够相互印证;三是何某在此前相关刑事案件的上诉状中即已提及该笔4万元借款,陈述具有连贯性;四是双方当时为情侣关系,何某年龄较大主张不懂转账而采用现金交付,符合一般生活常理。而钟某抗辩存入的款项来自母亲赠与及驾照报名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故其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何某与钟某曾为情侣关系。何某主张双方交往期间,钟某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其中2015年12月31日,何某从华夏银行柜台取现4万元后,在工商银行网点将现金交付给钟某,由钟某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因双方关系亲密,钟某未出具借条。后双方因感情纠纷激化,何某于202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中,何某提交了其当日取现4万元的银行明细,同时申请法院调取钟某当日的银行存款记录,显示钟某当日在工商银行柜台存入3.8万元。钟某抗辩该笔存款是其母亲赠与的现金及代收的驾照报考费用,与何某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关于4万元现金借款的陈述有取现记录、存款记录及此前刑事上诉状中的陈述相互印证,具有合理性,故认定该4万元借款成立;对于何某主张的其余2.8万元零散借款,因无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钟某向何某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自起诉后起算的逾期利息。

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未向何某借款,且上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电子送达的手机号码并非钟某确认的送达地址,应以钟某实际阅知判决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故钟某的上诉未超过期限;关于借款事实,一审认定的证据充分,钟某的抗辩无证据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271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情侣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若明确为借款,务必留存书面证据,哪怕是微信、短信聊天中确认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的记录,也能大幅降低后续举证难度,避免因“情面”导致权益受损。
  2. 借款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并备注“借款”字样;若确需现金交付,建议留存取现凭证,通过录音录像、第三人见证等方式固定交付事实,避免现金交付无迹可寻。
  3.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要注意留存催款证据,诉讼时效自催款之日起计算3年,避免因长期不主张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4. 参与诉讼时要及时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确保法院送达的文书能够及时收悉,避免因错过上诉期、举证期等重要期限导致丧失诉讼权利;若更换联系方式,要及时告知法院。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