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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没完成发布义务仅做前期工作能不退服务费?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1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后,受托方仅开展了前期拍摄、核查工作,未完成核心的内容制作、发布义务,能否以此为由拒不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136号生效判决分析:广告合同的核心义务是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仅开展前期辅助工作但未完成核心发布义务的,受托方无权主张全额服务费,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前期工作的单独收费标准。本案中,中某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视频制作及新闻发布核心义务,也无法证明其前期工作产生了与已收服务费匹配的合理成本,因此法院判决其全额退还已收服务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殷某与中某(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中某公司为殷某提供村集体留用地被私搭违章建筑事宜的现场拍摄、新闻发布服务,合同总金额15万元。合同签订后,殷某按约定支付了10.5万元服务费,但中某公司迟迟未完成视频制作及新闻发布工作,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殷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服务费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中某公司不服,以已完成前期拍摄工作、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是一审法院未受理中某公司的反诉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二是中某公司是否有权以已开展前期工作为由拒不退还服务费?

法院观点:首先,关于程序问题,中某公司缴纳反诉费时因未按要求填写缴款通知书号导致费用被退回,一审法院按其撤回反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直接对抗,即使未受理也不影响中某公司另行起诉的权利,不存在程序违法。其次,关于退费问题,中某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视频制作及新闻发布核心义务,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前期工作产生了合理的履约成本,且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从未提出委托事项违法违规无法发布,故其拒不退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殷某退还服务费105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4136号
  •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广告发布、媒体推广类服务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服务的全部节点、交付标准、验收规则及违约责任,比如明确发布的平台、发布时长、内容审核周期、未完成核心服务的退费比例,避免仅模糊约定“提供相关服务”,防止受托方以开展了前期工作为由拒不退费。
  2. 委托发布维权类、公共事件类内容时,要提前向受托方如实披露相关事实及证明材料,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内容不符合发布要求的处理方式(如是否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比例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3. 参与诉讼时,缴纳诉讼费(包括反诉费、上诉费等)要严格按照法院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填写对应编号,缴费后及时联系法院确认费用是否到账,避免因缴费流程问题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影响自身权利主张。如果遇到受托方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要及时留存催告的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必要时及时发函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避免扩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