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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备注“借款”就能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2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上的单方“借款”备注,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的沟通记录的,能否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227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定成立要件包含两项核心内容:一是借贷双方达成明确的借款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出借款项。转账凭证上的“借款”备注仅为转出方的单方标注,若未经过收款方事先确认或事后追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依据。如果收款方能够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如承包经营债务承担、合作投资款、货款等),出借人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2年起,刘某甲经营的三家幼儿园(某甲幼儿园、某甲公司、某乙幼儿园)由某丙公司承包经营,郭某乙系某丙公司工作人员,参与承包项目的对接沟通。2023年9月,因承包期间拖欠食材供应商某乙公司的餐费,各方召开协商会议,郭某乙当场明确承诺承担2023年7-8月的餐费合计10万元。

2023年9月22日,郭某乙的姐姐郭某甲按照郭某乙的指示,分别向三家幼儿园转账合计10万元,转账时郭某甲单方备注款项为“借款”,但未将备注事宜告知刘某甲,也未与刘某甲就借款事宜进行任何沟通。刘某甲收到款项后,当日即将全部款项转账支付给某乙公司,用于结清7-8月的餐费。

后郭某甲以刘某甲及三家幼儿园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驳回郭某甲全部诉讼请求。郭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郭某甲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刘某甲方提交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郭某乙承诺承担的承包经营期间餐费,因此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1民终2422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款项务必强化借贷合意证据留存:无论借款金额大小,优先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若为熟人小额借款不便签订合同的,应当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短信、录音等形式明确告知对方款项性质为借款,并取得对方的明确认可回复,避免仅靠单方备注主张权利的风险。
  2. 仅有转账记录的应当先补证再起诉:若出借款项时未留存借款合意证据,应当先通过协商还款、书面催款等方式固定对方认可借款事实的证据,待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再提起诉讼,避免因举证不足产生败诉风险,同时也可避免因错误起诉浪费诉讼成本。
  3. 多重法律关系下的资金往来需明确性质:涉及承包经营、合作投资、买卖等多重法律关系的资金往来,每笔款项转账前都应当由各方共同确认款项性质、对应交易内容,避免出现款项性质混同、后续产生争议的情况。
  4. 不同法律关系的争议需分案主张:本案中郭某甲主张的10万元本质是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争议,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范围,相关权利方可另行依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向对应责任主体主张权利,避免因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