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收租金转移资产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2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租金等营业收入,还未经法定程序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名下其他账户,债权人能否要求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262号生效判决解答: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公司资金,法定代表人明知该情况仍提供便利,且未经法定分红程序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名下其他账户,客观上转移、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其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彭某与广州某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转租的厂房,彭某按照要求将56032元保证金、后续租金均转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私人账户。2024年因案涉厂房为超期临时建筑,业主方通知所有租户2024年5月31日前搬离,彭某搬离后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保证金未果,遂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张某共同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承担律师费。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物业为超期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物业公司应退还彭某保证金56032元及利息;其次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长期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租金等营收,且2020-2024年期间未经法定分红程序,以“退股东投资款”名义将账户内165万元公司资金转入个人其他账户,未提供合理解释,该行为已经降低了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张某对物业公司应退还彭某保证金56032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彭某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4262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承租人来说,签订租赁合同前要核查物业的建设规划手续、产权证明,避免因物业无合法手续导致合同无效;支付租金、保证金优先转至公司对公账户,确需转入法定代表人/股东私人账户的,要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对应的交易、所属公司,留存好转账记录、沟通凭证,后续起诉时可将收款的个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其承担责任。
- 对公司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来说,严禁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营收,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红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经利润分配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以“退投资款”等名义转移公司资产,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无效情形下,只有因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损失可主张过错方赔偿,律师费不属于直接损失,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难获法院支持,承租人维权时要合理预估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