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未实际用款要承担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59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签字,以未实际使用借款、签字时合同为空白、不存在借款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5977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抗辩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法律后果,签字行为视为对凭证所载内容的认可,即便主张签字时为空白合同,也无法对抗善意出借人;其次,共同借款人之间对借款的使用分配属于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出借人,只要出借人按照共同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交付了借款,就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所有共同借款人均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张某婷拟向江某华购买房产,因房屋被查封需资金解封,经中介刘某杰介绍,张某婷、刘某杰、江某华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张某云签订《借款合同》《借据》,约定借款132万元,款项打入江某华指定账户。后因房屋交易终止,张某婷以自己未实际使用借款、签字时合同是空白、没有借款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上诉,主张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张某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对借款内容的认可,其与其他共同借款人的内部款项使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出借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张某云是职业放贷人,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驳回张某婷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婷需与江某华、刘某杰共同偿还132万借款本金、约定利息及律师费6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597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切勿随意在空白合同、债权凭证上签字,即便有中介、第三方承诺无需担责,也要仔细核验合同全部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签字,否则签字即视为认可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时,要明确知悉共同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即便你没有实际使用借款,只要出借人按约定交付了款项,你就有义务全额偿还,偿还后可另行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 若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放贷行为,仅有单方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