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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对账后签的借款协议算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62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经营期间各方对账后,将股东垫付款、占用公司资金等往来款项转化为个人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按基础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仅在合同“担保人”栏签字但无专门担保条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626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合伙、买卖等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清算、对账后,自愿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将相关款项转化为借款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发生纠纷时无需再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可直接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本案中黎某霖与王某昌等合伙人就经营期间的垫付款、占用资金、投资款等全部往来多次对账后,自愿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将相关款项转化为王某昌个人借款,属于合法的转化型民间借贷,王某昌以“合伙未清算”为由要求按基础合伙关系审理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其次,关于担保责任,即使借款合同没有专门约定担保条款,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合同明确标注的“担保人”栏签字,就应当认定其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黎某霖、王某昌等四人合伙经营某某设计公司,经营期间各方多次通过微信群对账,确认王某昌存在占用公司货款、黎某霖为王某昌垫付出资款及公司货款等情况。2024年9月26日,各方对账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黎某霖的5万元投资款、为王某昌垫付的7万元出资款、10万元垫付款合计22万元转化为王某昌的个人借款,林某仪在合同“担保人”栏签字,张某棋作为公证人签字。后王某昌仅偿还1万元,黎某霖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昌偿还剩余21万本金及利息、承担1.5万元律师费,林某仪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王某昌、林某仪不服提起上诉,王某昌主张本案属于合伙纠纷未清算、借款合同无效,林某仪主张自己是见证人没有担保意思表示不应担责。

法院观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事宜对账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再按基础合伙关系审理,王某昌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林某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明确标注的“担保人”栏签字,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626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无论是合伙、合作还是其他经济往来,各方对账后如果约定将往来款项转化为借款,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清算协议或借款合同,明确款项的组成、转化原因、还款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最好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字见证,同时留存好所有对账过程的聊天记录、流水、对账表等原始证据,避免后续一方反悔以“基础关系未清算”为由拒绝还款。
  • 2. 签字前务必看清签字栏的身份标注,若仅作为见证人参与签约,一定要在签字旁明确标注“见证人”字样,不要在“担保人”“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等栏签字,即使合同没有专门约定担保条款,只要在担保人栏签字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担保意思表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 3. 转化型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仅凭借款合同起诉的,若对方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借款合同是双方清算后自愿签订的,因此对账过程的证据留存至关重要,不要仅以口头对账就签订借款合同。
  •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