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租赁合同约定额外收3%开票税点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5583号案例实务解读

租赁合同约定额外收3%开票税点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55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额外支付不含税租金3%的开票税点,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5583号生效判决解答: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方额外支付开票税点的约定,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实务中此类税点约定通常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对价组成部分,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的非法转嫁,承租方仅以“额外收税点无法律依据”为由主张约定无效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此外针对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问题,如果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如本案中约定的每日0.5%,年化高达182.5%),法院有权结合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酌情调整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但承租方仅以“经营困难”“市场环境不好”为由要求将滞纳金调低至LPR的,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广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兴某公司)与原出租人签订《仓库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兴某公司承租广州市荔湾区约27000平方米场地用于经营充电站,租金分阶段为434700元/月或491400元/月,除租金外,兴某公司需额外支付不含税租金3%的开票税点费用;同时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后广州市域某有限公司(受让方,以下简称域某公司)受让该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因兴某公司拖欠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的租金、税点等费用,域某公司诉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兴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3%额外税点约定无效、滞纳金标准过高要求调低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法院观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补充合同约定的3%额外税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约定属于法定纳税款项,应属于双方约定的租赁对价的一部分,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兴某公司主张约定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二,合同约定的每日0.5%滞纳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结合域某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调整为LPR上浮50%符合公平原则,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兴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兴某公司需向域某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的租金2798145元、按LPR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租滞纳金、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的额外税点费用158193元及管理费9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5583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明确租金含税属性及税点承担规则: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是否为含税价、开具的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点承担主体及支付方式。如果约定租金为不含税价、承租方额外承担税点的,建议将税点金额计入总租金并约定由出租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避免约定税点转入私人账户产生财务、税务合规风险。
  2. 主张违约金调整需提供相应证据:承租方逾期付租被主张高额违约金(滞纳金)的,不能仅以“经营困难”作为调低理由,需举证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比如提供同类资金的融资成本证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否则法院通常仅会调整至LPR上浮50%的标准,不会进一步调低。
  3. 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出租方转让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应当及时向承租方发送书面转让通知,否则受让方无权直接要求承租方向其履行付款义务;承租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前,仍可向原出租方履行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