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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把项目转给其他公司,还能找原拆迁方要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73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原拆迁人将项目开发及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给新设的项目公司,未经过被拆迁方明确同意的,原拆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逾期交付补偿房屋的违约责任?被拆迁方主张移交补偿房屋、办理过户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733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原拆迁人作为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即使后续将项目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给项目公司,只要未经过作为债权人的被拆迁方明确同意,原拆迁人仍然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合同义务,不能以权利义务已转移为由免除自身责任。其次,被拆迁方主张移交补偿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请求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租金补偿的债权请求权,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广州市荔某局因与广州四某公司、广州龙某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主张四某公司、龙某公司移交约定的拆迁补偿房屋、办理过户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租金补偿。经查,四某公司是案涉《征地拆迁直管房屋补偿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后续成立了项目公司龙某公司负责案涉地块的开发建设,四某公司主张其在拆迁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已转移给龙某公司,自身无需承担责任,同时主张荔某局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四某公司、龙某公司共同向荔某局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和租金补偿,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四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四某公司将拆迁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移给龙某公司,未获荔某局明确同意,是否可免除四某公司的合同责任?2. 荔某局主张移交补偿房屋、办理过户及逾期交房违约金、租金补偿的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首先,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四某公司作为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主张权利义务已转移给龙某公司,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转移已获得荔某局的明确同意,故四某公司仍需承担合同义务。其次,移交补偿房屋、办理过户的请求属于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但逾期交房违约金、租金补偿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一审仅支持起诉前三年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粤01民终733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7334号
  •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被拆迁方来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要明确约定补偿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号、面积、交付时间等核心信息,避免后续因补偿标的物不明确导致无法主张交付房屋的权利。本案中荔某局的交房过户诉求被驳回,核心原因就是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房屋的具体位置,且案涉房屋已安置给其他被拆迁人。
  2. 被拆迁方如果发现拆迁方将项目转移给其他公司的,要及时向原拆迁方和新的项目公司发函,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拆迁补偿义务,不要默认义务转移,避免后续维权时主体不清。
  3. 针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租金补偿等债权性质的诉求,一定要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主张,要保留向对方催讨的书面证据(如函件、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4. 对于拆迁方来说,如果要将拆迁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项目公司或第三方的,一定要取得被拆迁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即使内部约定了义务转移,也无法对抗被拆迁方,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