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租房屋撤管发还后继承人能否主张拆迁安置房办证?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73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中,原属国家经租的房屋被房管部门撤管发还给原产权人后,原产权人的继承人是否有权依据继承权益,要求拆迁人协助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7394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房管部门出具了合法有效的撤管发还通知、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证明国家经租房屋已正式撤管发还为私有财产的,该房屋属于原产权人的合法个人财产,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对应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屋,经全体继承人协商确认归属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拆迁人及负有安置义务的主体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开发商以经租房不得发还、不得继承为由拒绝履行办证义务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广州市解放南路1*号房屋的首层、二楼原属国家经租产,广州市越秀区国土局房管局分别于1996年11月、1998年3月作出撤管通知,将该部分房屋撤管发还给原产权人黄容女,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后续出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确认该部分房屋为黄容女的合法私有财产,由其继承人周某维、周某仙、周某钧、周某良所有。
后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广州市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公司)为拆迁及安置义务主体,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德某街3号4**房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交付给黄容女的继承人。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该4**房归继承人之一周某栋所有。因德某公司、北某公司拒不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周某栋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案涉原国家经租房屋是否已合法撤管发还为私有财产,周某栋作为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拆迁方协助办理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
法院观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房管部门出具的撤管通知、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属于公文书证,具有较强证明力,德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前述文书证明的事实,其主张案涉房屋仍属国家经租公产、不得继承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周某栋作为案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经全体继承人确认取得案涉安置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要求德某公司、北某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1民终7394号终审判决:驳回德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德某公司、北某公司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某栋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德某街3号4**房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7394号
-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涉及历史遗留经租房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优先收集房管部门出具的撤管通知、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等官方文书,该类公文书证在诉讼中具有较高证明效力,开发商无相反证据不得推翻其效力;
- 经租房经房管部门合法撤管发还后,属于原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依法可以继承,继承人之间就拆迁安置权益分配达成一致的,可直接向拆迁方主张对应权益,无需先单独提起继承析产诉讼;
- 涉外涉港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若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境内,即便各方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法院通常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进行裁判;
- 拆迁人以经租房属于公产、不得继承等理由拒绝履行安置、办证义务的,被拆迁方或其继承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持权属证明、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房屋交付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