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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客户到访时间该以人脸识别还是判客岗确认为准?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77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渠道机构引荐客户是否满足“提前报备时长”要求的客户到访时间,应当以开发商人脸识别系统抓拍时间为准,还是以判客岗在客户管理系统的确认到访时间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7749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客户到访时间的核心依据是合同约定的效力优先级,若合同仅约定监控设备系统可作为排查违规报备的依据,但未明确将人脸识别抓拍时间作为到访时间的唯一认定标准,且同时约定以判客岗的现场确认作为有效客户的结算依据的,应当以双方均认可的判客岗确认时间作为计算报备时长的依据。此外,若渠道机构已举证证明客户系其提前联系引荐、并非自然到访的,不存在“截客”违规行为的,即便人脸识别系统抓拍时间早于报备满时长的节点,也不应以此否定有效客户身份及佣金结算条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广州亿某咨询有限公司(上游代理商)与广州贝某服务有限公司(渠道中介)签订《【xx花园】项目场外联动推介服务合同》,约定贝某公司引荐客户需至少提前0.5小时在开发商指定系统报备,若监控设备系统发现报备时长未达要求则不视为有效客户,同时明确约定以判客岗的现场确认作为有效客户认定及佣金结算的依据。后贝某公司于2023年9月9日15:25:35完成客户报备,项目判客岗于当日15:58:25确认客户到访,客户成功成交后,亿某公司以人脸识别系统显示客户15:54:35已进入案场、报备时长不足0.5小时为由拒付佣金110038.3元,贝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交易是否满足佣金结算条件,即客户到访时间应当以人脸识别记录还是判客岗确认为准。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合同仅约定监控设备系统可作为排查违规报备的依据,但未明确将人脸识别记录作为到访时间的唯一认定标准,反而明确约定以判客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其次,贝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其早在当日14:22就与客户联系引荐房源,不存在“截客”的违规情形,因此应当以判客岗确认的到访时间为准,贝某公司报备时长符合合同约定,满足结佣条件。

裁判结果: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亿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亿某公司向贝某公司支付佣金11003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7749号
  •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的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客户到访时间的认定标准,若拟采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认定依据的,必须明确约定人脸识别的抓拍区域、效力优先级,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渠道推介机构在带客报备时,应当妥善留存与客户的事前沟通记录、带看确认单签字原件、判客岗确认记录等证据,即便人脸识别系统记录存在异议,也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引荐客户的有效性,避免被无故拒付佣金;
  3. 开发商及上游代理机构设置人脸识别系统仅可作为排查“截客”等违规行为的辅助依据,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效力优先级的,不得单方以此为由拒付渠道佣金,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认定,当事人若对佣金结算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