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未过户宅基地产生的租金能否作为遗产分割?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81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继承人生前购买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宅基地房屋,产生的出租收益是否属于法定继承的遗产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8123号生效判决分析:
判断某项财产权益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核心标准是该财产是否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而言,即便未办理正式的产权过户登记,只要被继承人生前已通过合法方式出资购买、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且房屋的出租收益是基于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益产生的合法收入,并非违法所得,那么该租金收益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就应当纳入遗产范围,由全体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本案中,麦某7生前已实际出资购买案涉宅基地房屋,其去世后该房屋由其配偶周某及儿子麦某1实际控制并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是基于房屋使用价值产生的合法孳息,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因此法院认定该租金收益的相应份额属于麦某7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麦某7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麦某5、麦某3、麦某2、麦某6、麦某4、麦某1六名子女。麦某7于2013年6月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麦某7生前出资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某大街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该房屋长期由周某、麦某1实际控制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后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麦某2、麦某3、麦某4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案涉宅基地房屋的租金收益等遗产。麦某1辩称案涉宅基地房屋未登记在麦某7名下,租金不属于麦某7的合法遗产,不应分割。
争议焦点
案涉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宅基地房屋产生的出租收益,是否属于麦某7的遗产范围?
法院观点
周某、麦某1基于麦某7生前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实际对房屋进行管理并收取租金,该租金属于合法收益,理应认定为麦某7的遗产组成部分。麦某1一方面实际收取租金,另一方面又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为由主张租金为非法财产,明显有违常理,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案涉房屋租金属于遗产范围,同时结合麦某1代缴部分税费的实际情况,对一审判决的返还金额予以调整,判决麦某1、周某按照各自收取租金的情况,向其他继承人返还相应的遗产份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8123号
-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纠纷中,继承人不能仅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否定遗产属性。只要被继承人生前已合法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房屋,基于房屋产生的租金、征收补偿等合法收益,均可能被认定为遗产进行分割。若继承人擅自占有该部分收益拒不分配,其他继承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返还。
- 实际代管遗产的继承人,因管理遗产产生的必要成本(如租赁税费、房屋维修费、管理费等),可以主张在遗产分割时优先扣除,但需提供完整的缴费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费用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本案中麦某1因在二审才提交税费缴纳证据,虽最终获得支持,但也自行承担了二审诉讼费用,提醒当事人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充分提交证据,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 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继承人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遗产(如出售共有房产、挪用遗产资金等),否则不仅要返还相应财产,若给其他继承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继承中,为被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若全体继承人事先约定从遗产中扣除,或有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用于丧葬事宜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建议家属留存好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