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轻微超载但事故与超载无关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意外险?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94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车辆存在超载情形,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将超载列为事故原因的,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合同中的“超载免责”条款拒绝赔付保险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9484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只要出现约定情形就一律适用,还需要满足“免责情形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免责情形显著增加了保险风险”的前提。如果车辆仅存在轻微超载,且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超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公司也无法举证证明超载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那么保险公司以“超载”为由拒赔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秉持公平原则,不会仅因存在轻微违法情形就完全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而是会结合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投保人冯某为登记在其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向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1年,保险条款约定“交通工具超载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冯某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
2023年9月,被保险人韩某通驾驶该车辆在连霍高速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韩某通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通未保持安全车距、超速行驶,前车司机张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低速行驶,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未提及车辆超载与事故有关。
事故发生后,韩某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曹某(母亲)、韩某(父亲)、韩某某(儿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为由拒赔,三人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超载为由免除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行驶证核载重量为48.8吨,事故发生后过磅重量仅超出核载110千克,超载幅度极小;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既未认定案涉车辆超载,也未记载事故原因与超载有关,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超载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因此其拒赔理由不充分。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某财产保险公司需向曹某、韩某、韩某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9484号
-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遇到保险公司以“超载”“酒驾”等免责事由拒赔时,不要直接放弃维权,首先要核查两个核心要点: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二是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免责事由对事故发生没有影响,或者影响极其轻微,可以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设定免责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将所有违法情形一概列为免责事由而不考虑与事故的关联度;在理赔审核时,应当结合事故原因综合判断是否适用免责条款,避免不当拒赔引发诉讼风险。
- 此外,本案中虽然投保人签署了投保人声明,形式上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但因免责事由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法院仍未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这也说明“签字确认”并非保险公司免责的“万能挡箭牌”,免责条款的适用仍需符合公平原则和近因原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