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95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合作垫资款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9537号生效判决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出借人应对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基于合作、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法补充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本案中,许某某虽提交了78.5万元的转账凭证,但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无法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石某某、某服饰公司提交的《军服合作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加工承揽合作关系及垫资约定,案涉款项本质是基于合作关系的垫付款而非借款。许某某主张其中23万元为垫资、剩余55.5万元为借款,但双方提交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垫资金额不一致,许某某转账金额与被告主张的垫资金额更为接近,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协商过垫资款返还时间,不足以证明剩余款项为借款,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驳回了许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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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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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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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许某某系某纺织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某服饰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许某某代表某纺织品公司与石某某代表的某服饰公司签订《军服合作合同》,约定某服饰公司为某纺织品公司加工军服,双方另签订多份《补充协议》,约定某纺织品公司为某服饰公司垫付生产基地装修、设备等费用,垫付款从后续加工费中扣除。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许某某累计向石某某转账78.5万元。后某纺织品公司注销,许某某以该78.5万元系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石某某、某服饰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争议焦点
许某某与石某某、某服饰公司就案涉78.5万元款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许某某仅提交转账凭证,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无法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次,石某某、某服饰公司提交的《军服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加工承揽合作关系及垫资约定,案涉款项系基于合作关系的垫付款而非借款;再次,许某某主张其中23万元为垫资、剩余55.5万元为借款,但双方提交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垫资金额不一致,许某某转账金额与被告主张的垫资金额更为接近,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协商过垫资款返还时间,不足以证明剩余款项为借款,许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一审程序问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将案涉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许某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953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出借时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转账时备注“借款”字样,避免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导致举证不足。
- 若基于合作、买卖、投资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款项往来,应在转账备注、书面协议、沟通记录中明确款项性质(如“垫付款”“货款”“投资款”等),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不明产生纠纷。
- 当事人起诉前应准确判断法律关系性质,若法院审理中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己方主张不一致且已释明的,应及时调整诉讼请求及证据思路;若坚持以错误的法律关系起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可另行基于正确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中许某某若主张返还垫资款,可基于合作合同关系另行起诉)。
- 对于涉及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张权利时可一并将公司与股东列为被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