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还款到期超3年还能起诉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95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超过3年,出借人材向法院起诉,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的,出借人还能要回欠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953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一般情况下还款期限届满后超过3年未主张权利的,借款人有权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还款,但该规则存在明确例外: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部分债务的,就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后续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还款。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日,正常诉讼时效到2018年9月1日就已届满,但借款人招某在2022年通过为出借人儿子代缴社保的方式抵扣了500元欠款,属于明确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招某无权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应当偿还剩余欠款。此外,民间借贷即使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只要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就有权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利息,无需担心没有约定利息就无法主张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15年5月,梁某向亲戚招某出借20万元,招某出具收条明确承诺2015年9月1日前还清全部款项。还款期限届满后,招某未依约还款,梁某多年来多次当面催讨均未果。2022年8月,招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某新能源公司,为梁某的儿子梁某某代缴了500元社保费用,双方约定该笔款项从招某欠梁某的借款中抵扣。
2024年5月,梁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招某偿还剩余借款199500元及逾期利息。招某抗辩认为,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日,梁某2024年才起诉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且双方未约定利息,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招某2022年代缴社保抵扣欠款的行为属于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梁某起诉未超过时效,且招某逾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判决招某向梁某偿还借款本金199500元,并按年利率4.6%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借款诉讼时效本应于2018年9月1日届满,但招某在时效届满后通过代缴社保抵扣欠款的方式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其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953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人务必牢记3年诉讼时效规则,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催款时要留存好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催款函及签收记录、催款视频等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 如果确实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也不要直接放弃维权,可以先与借款人协商沟通,只要借款人作出承认债务、出具还款计划、偿还部分欠款、提供担保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其自动放弃时效抗辩权,出借人仍可通过诉讼追回欠款;
- 民间借贷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之间,都要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标准等内容,即使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只要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仍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逾期利息,无需担心没有约定利息就无法主张违约损失;
- 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因人情往来疏于留存证据,建议借款时留存好转账记录、借条/收条,催款时尽量留下书面或电子痕迹,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