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货签字流程未履行,能认定已供货吗?征和律所结合韶关(2025)粤02民终6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特定的收货验收签字流程作为结算依据,实际供货时未按该流程执行,仅凭有瑕疵的送货单,能否认定卖方已履行供货义务?买方以内部挂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2民终625号生效判决分析: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会仅以是否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收货流程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会综合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行认定。即便送货单存在形式瑕疵,只要有其他证据(如沟通记录、发票交付凭证、项目实际用料情况、买方确认债务的表述等)能够相互印证供货事实,卖方的主张仍会得到支持。
同时,买方以项目存在内部挂靠/承包关系、自身无采购需求为由拒绝付款的,因内部约定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外部卖方,该抗辩不会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7日,韶关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朱某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朱某向某甲公司供应釉面砖、腻子粉、钢丝网、水泥等建材,暂定总价60700元;合同同时约定,收货需由某甲公司库管员、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的《现场收料清单》作为对账依据,送货单不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后,朱某于2023年5月10日完成供货,送货单由案外人张某甲签收,该签收人并非合同约定的人员,且朱某提交的送货单与某甲公司持有的送货单版本在送货日期、签收人处存在差异。2023年10月,朱某向某甲公司开具了607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通过微信多次向某甲公司员工催款,某甲公司员工回复“老板签了字了,待付款”,但始终未支付货款。
某甲公司辩称送货单是伪造的,张某甲不是其员工,未按合同约定流程收货,合同未实际履行;同时主张案涉项目是案外人黎某挂靠承包,自身没有采购需求,遂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朱某赔偿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案涉《材料采购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某甲公司是否应向朱某支付货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提交的送货单存在部分内容差异、签收人不符合合同约定,但送货单所载货物种类、数量、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某甲公司员工确认付款的内容、朱某已交付对应发票的事实、案涉项目确实使用对应建材且某甲公司无法说明材料其他来源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朱某已履行供货义务。某甲公司与黎某的内部挂靠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卖方,其主张送货单伪造、合同未履行的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朱某支付货款607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某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2民终62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卖方主体的风险防控建议:一是尽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货、验收流程履行义务,要求买方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收料,避免送货单形式瑕疵带来的举证风险;二是供货过程中要完整留存全流程沟通记录(微信、邮件、通话录音等),尤其是催款时对方认可债务、确认供货的内容,同时保留好发票交付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间接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佐证供货事实;三是如果因客观原因(如项目场地特殊要求、买方临时变更收货方式等)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交货流程,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包括微信文字、邮件等)取得买方的明确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对买方主体的风险防控建议:一是如果存在挂靠、内部承包等经营模式,应当完善内部管控流程,明确对外签约、收货的权限,避免被挂靠方/承包方对外签订合同后由自身承担责任;二是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发票后,如果对供货数量、质量或供货事实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长期不提异议可能被认定为认可相关事实;三是如果主张对方证据伪造、合同未履行,应当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仅以口头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特别提示: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朱某赔偿律师费,但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且某甲公司的反诉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因此该主张未被采纳。如果当事人希望违约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