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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太晚直接败诉?征和律所结合韶关(2025)粤02民终860号合同纠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提出的诉求,法院还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2民终860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且知道具体义务人之日。如果没有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超过3年再起诉的,一旦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败诉了”。

本案中双方的诉求都被驳回,核心原因就是均超过了3年诉讼时效,且都拿不出曾经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导致时效中断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仁化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开发楼盘影响周边住户采光,与古某、廖某、陆某等10户住户签订《日照采光房屋贬值损失补偿协议》,约定支付11户住户(含未签字的区某)补偿款120万元,2014年3月15日前付清。后续某公司分多笔付款,直到2017年8月1日才付清全部120万元,古某等人当天出具收条,注明“双方就此事宜了结”。

2018年12月17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上述补偿协议对未签字的区某不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古某等人返还区某对应的补偿款109909.9元;古某等人同时提出反诉,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某公司要求返还补偿款的本诉、古某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反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1. 本诉部分:2018年12月17日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补偿协议对区某无效,某公司此时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诉讼时效从该日起算,到2024年起诉时已经超过3年,且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催告过返还款项,不存在时效中断情形。

2. 反诉部分:某公司2017年8月1日付清最后一笔补偿款时,古某等人就已经知道对方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诉讼时效从该日起算,到2024年提出反诉时也超过了3年,且收条中已经注明“双方就此事宜了结”,古某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曾经主张过违约金,不存在时效中断情形。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古某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双方的本诉、反诉请求均被驳回。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2民终86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权利要及时行使,千万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一旦知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一定要在3年内主张权利,尽量通过邮政EMS发送书面催告函、留存微信/短信催要记录、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这些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3年期限。
  2. 签署结算、收条类文件要格外谨慎。如果对方存在逾期付款、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你打算保留追索违约金、损失的权利,就不要在收条、结算单上写“双方全部事宜了结”“再无任何争议”这类概括性表述,应当明确注明“本方保留追究对方XX违约责任的权利”,避免被法院认定为你自愿放弃了全部未主张的权益。
  3. 超过诉讼时效也有补救空间。如果不小心超过了诉讼时效,不要直接起诉,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引导对方重新出具愿意履行债务的书面承诺、还款计划或者重新对账签字,这些材料可以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再起诉就不会因超时效被驳回。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8万元委托代理费争议也值得注意:所有款项支付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性质、用途,避免后续被主张为不当得利,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