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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只是公司财务对账,租金欠款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45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另一方没有签字,只是作为公司财务长期参与租金、水电费对账,欠付租金时,未签字的配偶是否也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这是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粤06民终1453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中重点处理的争议之一。该问题对夫妻共同经营、家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夫妻一方挂名或参与财务管理的租赁纠纷,均具有较强参考意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4531号生效判决分析:配偶没有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并不当然免除责任。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不只看“有没有签名”,还要看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未签字配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或债务履行的关键环节。

在本案中,承租人为刘某,配偶朱某乙未在租赁合同中签名。朱某乙抗辩称,其只是佛山某制造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对账、结算,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债务。但法院认为,朱某乙长期与出租方就租金及水电费进行对账,对账内容直接涉及租金、水电费确认和支付安排,已经不仅是一般性的事务性协助,而是与案涉租赁合同履行高度相关。

同时,案涉厂房被用于佛山某制造公司经营,公司注册地址亦与租赁场地相关。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债务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存在联系,朱某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家庭或共同经营无关,因此维持一审关于朱某乙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认定。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的实务重点在于:“未签字”只是抗辩起点,不是免责终点。若配偶长期深度参与经营款项确认、租金对账、付款安排、催收沟通等事项,法院可能结合经营利益、参与程度、交易外观等因素,认定其符合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规则。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债权人通常需要证明债务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有关;但被主张承担责任的一方,也应积极举证证明自己未参与经营、未受益、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否则容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出租人朱某甲与承租人刘某之间存在厂房仓储使用权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场地用于佛山某制造公司经营。后因租金、水电费长期欠付,出租人朱某甲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水电费及场地占用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于2025年1月22日解除,并判令刘某、朱某乙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租金及水电费441359.50元、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17日租金及场地占用费176100.71元,同时出租人朱某甲应退还多收电费27208.23元。刘某、佛山某制造公司、朱某乙不服,提起上诉。

2. 争议焦点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租金计算标准、电费诉讼时效、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时间等问题均有争议。但对普通当事人最具风险提示意义的问题是:朱某乙未签署租赁合同,仅以公司财务身份参与对账,是否需要对租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 法院观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某乙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乙作为佛山某制造公司财务人员,长期负责与出租方进行租金及水电费对账,该行为直接涉及租金及水电费的确认与支付安排,表明其对债务产生具有知情并配合履行的主观状态。

法院进一步认为,案涉租赁场地用于公司经营,朱某乙的对账行为与公司经营密不可分,符合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逻辑。朱某乙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家庭生活、共同经营无关,也未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故一审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4.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刘某、朱某乙仍需按照一审判决对租金、水电费及场地占用费承担相应给付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4531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夫妻一方参与公司经营或家庭式企业管理时,应当特别注意“身份边界”和“证据边界”。很多当事人认为“我没签合同,所以不用负责”,但在租赁、买卖、借款、加工承揽等商事交易中,法院往往会结合微信沟通、对账单、付款安排、公司登记、经营受益、双方关系等事实综合判断。

对于可能被主张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征和律所建议重点保留以下证据:

  • 能够证明自己仅为普通员工或临时协助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岗位说明;
  • 未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未参与分红、未实际控制经营款项的证据;
  • 家庭财产与公司经营财产相互独立的银行流水、财务资料;
  • 对外沟通中明确表明仅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不承担个人责任的聊天记录或邮件;
  • 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反证材料。

对于出租人、债权人而言,如希望提高债权回收确定性,也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注意:若实际经营由夫妻共同参与,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租金、水电费对账单应固定签收主体;长期欠费时应及时发送书面催收函,避免后期对债务主体和金额发生争议。

此外,本案还提示承租人:租金计算标准、停电换锁、设备查封、履约保证金、电费加价等问题,都需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尤其是电费、租金等定期给付事项,若认为对方多收或计算错误,应尽早核对、书面异议并依法主张,避免因诉讼时效或长期履行行为被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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