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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被收高价水电费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41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房时房东收取的水电费远高于供水供电部门官方定价,承租人多交的费用能否要求房东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4171号生效判决分析:

房东向租客收取水电费本质上属于代收代缴性质,即房东先行向水电部门缴纳整户水电费,再向承租人收取其实际使用部分的费用。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东可以赚取水电费差价,否则房东不得超出官方收费标准向承租人加价收取水电费,超额收取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承租人有权要求退还。

但承租人主张退还多收水电费的,需要承担两项举证责任:一是证明房东实际收取的水电费标准高于官方定价,二是证明对应时段的实际水电用量。如果承租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此外,对于双方约定的环卫垃圾处理费、杂费等其他费用,若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提出异议的,一般无权要求退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8月,雷某承租陈某位于佛山的一套住宅,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金按月支付,陈某每月出具收款收据。2022年12月雷某退租后,认为陈某按8元/立方米收取水费、1.3元/度收取电费的标准远高于官方定价,遂起诉要求陈某退还多收的水电费13500元及环卫垃圾处理费、杂费3000元。

一审中,雷某提交的收款收据无陈某签名,双方补签的租赁合同亦载明“仅用作开具发票用途”,一审法院以雷某举证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雷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新证据,法院依职权向当地供水、供电部门调取了涉案房屋的官方收费标准。

争议焦点

陈某是否应向雷某退还多收取的水电费?环卫垃圾处理费、杂费是否应予退还?

法院观点

  1. 雷某二审提交的聊天记录、录音可与一审提交的收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某收取水电费的标准;结合水电部门出具的官方定价复函,可认定陈某收取的水电费明显高于官方标准,超额部分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2. 经核算,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时段内,雷某多支付水费1097元、电费3315元,该部分陈某应予返还;其余时段的费用因雷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费标准及用量,不予支持。
  3. 环卫垃圾处理费、杂费双方已按约定履行多年,雷某未在履行期间提出异议,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雷某要求退还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退还多收取的水费1097元、电费3315元;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4171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承租人的建议

  • 租房时务必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水电费的计费标准、缴费方式,若约定由房东代收代缴,可明确要求按供水供电部门官方标准收取,并约定定期核对官方缴费凭证。
  • 缴纳租金、水电等费用时,务必留存完整证据:转账记录备注清楚费用所属时段,收款收据尽量要求房东签字确认,与房东沟通水电费的微信/短信记录不要随意删除。
  • 发现房东超额收取水电费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协商不成的应在3年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

给出租人的建议

  • 代收水电费应严格按照官方标准收取,若需收取公共区域水电公摊、线路管道维护等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名称、标准及用途,不得直接加价计入水电费,否则超额部分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需返还。
  • 收取水电费时可主动向承租人出示水电部门的缴费凭证,避免后续因收费标准产生争议。

此外需要注意:仅用于开具发票的补签租赁合同虽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双方全部权利义务的依据,但可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缴费金额、租赁期限等事实,当事人补签时仍应仔细核对内容,避免随意签字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