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无资质承包工程主张工程款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55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无资质承包工程主张工程款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55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主体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为什么本案中承包方的近733万元工程款主张被法院全部驳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5596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主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属于法定无效合同,即便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也仅能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而非直接主张工程款;其次,折价补偿的前提是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劳动力完成工程建设,或与下游实际施工主体存在合法的转包、分包关系,且直接支付了对应工程对价。 本案中某乙公司的工程款主张被驳回,核心有三点原因:一是某乙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案涉合同自始无效;二是某乙公司无法举证其与实际完成施工的宿迁某公司存在转包、分包关系,也未直接向宿迁某公司支付过工程款项,仅主张工程款资金来源于己方,不足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三是参与项目沟通的陆某甲同时具有某乙公司、某合作社双重股东身份,其单方证言证明力不足,无法单独印证某乙公司的实际承包人身份。综上,某乙公司无法证明其享有案涉工程的价款债权,故其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主张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7月,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与佛山市某合作社签订《智能温控大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某乙公司垫资承建案涉大棚工程,单价225元/㎡。后因项目需资质才能申领政府补贴,某合作社通过招标程序与有资质的贵州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备案施工合同,案涉大棚实际由宿迁某有限公司完成施工。2024年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某合作社支付工程款7329200元及违约金、退还30万元保证金,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某乙公司无施工资质,案涉合同属无效合同;某乙公司未举证其与实际施工方宿迁某公司存在转包、分包关系,也未直接支付工程对价,仅凭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沟通记录不足以证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某合作社收取的30万元保证金各方均同意退还,故仅支持该项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合作社向某乙公司退还保证金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559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对应资质等级,无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工程质量合格,也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才能获得折价补偿,且无法主张违约金、优先受偿权等合同权利。 2. 实际施工人维权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包括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分包方的协议及付款凭证等,若有人员同时具有发包方、承包方双重身份,相关沟通内容必须形成书面确认文件,单方证言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3. 若因资质问题需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务必签订书面的代持、代付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资金往来被认定为借贷、投资等其他法律关系,导致无法主张工程款,只能另案起诉产生诉累。 4. 缴纳工程保证金时必须书面约定退还条件、时间及逾期利息,未约定退款时间的,法院不会支持逾期利息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