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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转弯倾斜导致生鲜货损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56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转弯倾斜导致生鲜货物散落受损,保险公司能否依据特别约定拒赔?网络投保的免责条款如何才算符合法定提示说明要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563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以双方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案涉承运人责任保险特别约定生鲜类货物仅承保承运车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特定事故导致的直接货损,本次事故中车辆仅发生倾斜并未倾覆,货物散落也并非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导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其次,针对网络投保的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只要保险公司在投保支付的核心环节,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需阅读免责条款等合同文件,即视为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投保界面在“去支付”按钮前明确标注点击支付即视为已阅读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全部合同内容,因此案涉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货运司机朱某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投保了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货物为生鲜类桃子,保险金额3万余元。2024年7月13日,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高速互通匝道转弯时,挂车发生倾斜导致车上装载的桃子散落损坏。朱某就货损、救援费、运费等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38749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 本次转弯倾斜导致的生鲜货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2. 保险公司是否对案涉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及朱某本人陈述,本次货损系车辆转弯时挂车倾斜导致货物散落,车辆并未发生碰撞、倾覆,货物散落也并非碰撞、挤压导致,不符合《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情形,相关条款内容表述清晰,不存在普通大众无法理解的专业术语;第二,朱某提交的投保流程录屏显示,抢单确认界面在“去支付”按钮前明确提示“点击支付即视为您已阅读确认被保险人信息和《客户告知书》《投保须知与声明》《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文件”,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粤06民终563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5630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货运从业者通过网络平台投保时,切勿为了抢单直接跳过合同条款点击支付,务必重点查看保险理赔范围、免赔情形、特别约定等核心内容,尤其是运输生鲜、易碎品等特殊货物时,要注意核实承保的事故类型,避免因对保险责任的认知偏差导致出险后无法获赔。
  2. 投保过程中可留存投保流程录屏、页面截图等证据,若发现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未提供条款查看入口,可及时向平台或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出险后可据此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 运输易散落、易倾覆的货物时要规范装载,因装载不当、车辆正常行驶倾斜导致的货损往往不在常规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内,从业者可根据运输货物的特性选择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合理分散运营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投保人以自身文化水平低、无法理解保险条款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主动了解合同核心内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