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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租赁押金要不回能不能直接起诉财产损害赔偿?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65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了租赁押金要不回,能不能绕过租赁合同直接起诉财产损害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6571号生效判决分析:当事人因租赁合同产生的押金返还争议,本质是合同履行纠纷,应当优先以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权利;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主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径行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将面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风险。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梁某某侵占其租赁押金,但案涉押金本就是乙公司基于租赁合同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即便存在返还争议,也属于合同纠纷范畴,甲公司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以侵权纠纷起诉,因此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佛山南海区的物业,交纳了10万元租赁保证金,后甲公司与梁某某因物业经营权、资料交接等产生一系列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私自将10万元押金退给梁某某,二人共同侵害其财产权,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乙公司、梁某某共同赔偿押金损失10万元及利息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乙公司、梁某某是否侵害甲公司的财产权益,甲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押金损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案涉10万元押金是乙公司基于与甲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收取的租赁保证金,相关返还争议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范畴;一审法院已向甲公司释明法律关系,但甲公司坚持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且未举证证明其符合押金退还条件、乙公司与梁某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其主张缺乏理据。

裁判结果: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粤06民终6571号终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6571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诉讼案由选择直接影响案件胜败:当事人遇到民事纠纷时,应当优先结合基础法律关系选择正确的案由,切勿为了举证便利或者管辖便利随意选择案由,否则可能直接被驳回诉讼请求,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如本案中租赁押金返还本质是合同纠纷,若甲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举证方向将围绕合同约定的押金退还条件、出租方是否存在违约退款行为展开,胜诉可能性远高于直接起诉侵权。
  2. 主张财产损害赔偿需满足严格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财产损害赔偿属于侵权纠纷范畴,需要同时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仅以财产受损为由主张侵权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 涉及多主体的租赁押金争议可一并主张权利:如果确实存在出租方将押金违规退还给第三方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将出租方列为被告、第三方列为第三人,一并主张权利,既可以理清各方责任,也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无需拆分多案诉讼,减少维权成本。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本案中甲公司提出的“先刑后民”主张未被采纳,原因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民事纠纷中主张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需要有充分的刑事立案依据,仅凭单方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