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保理付款手续费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7138号案例实务解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保理付款手续费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71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以商业保理方式支付设计费,由此产生的保理手续费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7138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保理付款产生的手续费承担问题,首先应当尊重合同双方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未作书面约定,应当结合付款方式的提出主体、双方沟通记录、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1. 若保理付款是发包人因自身资金周转原因提出的融资性付款方式,并非合同约定的常规付款方式,且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承担保理手续费的,手续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2. 若双方就同类付款方式存在长期交易习惯,即此前合作项目中均由发包人承担保理/贴息费用的,可依据交易习惯认定发包人承担责任;
  3. 若承包人系为提前收回款项主动选择保理融资,且无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承担费用的,保理手续费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就保理手续费承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结合在案微信沟通记录、其他项目的保理费补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案涉保理付款是发包人安排的付款方式,且发包人同意承担对应手续费,因此法院判决保理费由发包人某甲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7月,佛山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深圳市某乙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佛山某项目方案设计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提供项目方案设计服务,合同固定总价200万元,付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延期付款两种。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因资金原因安排某乙公司与深圳市某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以保理方式支付部分设计费,某乙公司因此产生保理手续费83767.78元。后双方因设计费尾款及保理手续费承担产生争议,某乙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保理付款产生的83767.78元手续费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就保理手续费承担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佛山市某丙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某乙公司可在申请尾款后另行申请贴息产值补差款(即保理费);同时结合双方此前多个合作项目均由发包人承担保理手续费的交易习惯,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项目保理费由某甲公司负担达成了合意。此外,保理付款本质是发包人的融资手段,并非合同约定的常规付款方式,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尾款381818元及逾期利息、保理手续费83767.78元,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7138号
  •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付款方式。若涉及商业保理、商业承兑汇票等非即时转账的付款方式,必须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手续费、贴息费的承担主体、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2. 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提出变更付款方式(如要求走保理、商票),承包人应第一时间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费用承担承诺;若对方仅作口头承诺,要注意留存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群聊通知、请款系统截图等证据,同时注意收集此前同类交易的付款凭证,用于证明交易习惯。
  3. 作为发包人,若确需通过保理等方式融资付款,应当提前与承包人协商费用承担问题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因费用争议引发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4.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某丙公司作为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甲公司的财产,故需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