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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执行时劳务报酬能否优先受偿?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76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劳务报酬债权,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能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7674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被执行人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时候,才能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只能按查封顺序清偿,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针对本案核心争议,征和律所结合判决要点梳理如下:

  1. 企业法人并非完全排除适用执行分配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没有进入破产程序,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企业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明确各债权的清偿顺序和金额。只不过与公民/其他组织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的规则不同,企业法人的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先后顺序清偿。
  2. 劳务报酬属于生存权性质的特种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工资、劳务报酬是劳动者维持自身及家庭基本生活的核心保障,属于保障生存权的特种债权。从“生存权优先于普通财产债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出发,无论被执行人是公民还是企业法人,劳务报酬债权都优先于普通的货款、借款、票据款等债权受偿。
  3. 劳务报酬优先受偿有法定上限:为平衡劳动者生存权益与其他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优先受偿的劳务报酬一般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限,超出部分会被认定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规则参与分配。本案中14名工人的劳务报酬均未超过广州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可以全部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新案例

基本案情

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装修项目,将工程转包给林某乙,林某乙雇佣梁某等14名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林某乙拖欠14名工人劳务报酬共计52万余元,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乙应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边,某某商贸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等主体,拿到胜诉判决后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某某银行中山分行的到期债权共计107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梁某等14名工人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劳务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南海法院作出(2022)粤0605执25857号之二财产分配方案,认定工人的劳务报酬属于优先债权,将提留的52万余元工资款优先支付给梁某等14人,剩余款项扣除执行费用后,按查封顺序清偿给首封的某某商贸公司。

某某商贸公司不服该分配方案,认为企业法人不能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劳务报酬没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要求撤销分配方案,全部案款按查封顺序归其所有,遂提起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1.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执行法院能否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并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2. 梁某等14人的劳务报酬债权,能否优先于某某商贸公司的普通金钱债权受偿?

法院观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关于分配程序适用问题:现行法律并未将企业法人排除在财产分配程序之外,只要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财产的,执行法院就应当制作分配方案。企业法人与公民/其他组织的区别仅在于普通债权的清偿规则:前者按查封顺序清偿,后者按比例清偿。
  2. 关于劳务报酬优先性问题:劳务报酬是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取向,因此劳务报酬应当优先于普通财产债权受偿。本案中14名工人的劳务报酬均未超过广州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符合优先受偿的范围。
  3. 关于债权真实性异议问题:梁某等14人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某某商贸公司如对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属于对生效裁判的不服,应通过再审等另案途径救济,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7674号
  •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普通债权人的风险提示:如果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建议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所有普通债权将按比例清偿,避免因劳务报酬、抵押权、税收等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导致自身债权完全无法清偿。若不申请破产,一定要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拿到首封地位,才能在普通债权中排在最前列受偿。
  2.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遇到拖欠劳务报酬的情况,要及时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固定债权,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得知被执行人有被执行的财产,要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并明确主张劳务报酬的优先受偿权,避免错过分配时机。同时要注意保存好劳务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防止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债权。
  3. 分配方案异议的期限要牢记:收到法院的执行分配方案后,无论对方案内容是否认可,都要仔细核对送达时间。对方案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如果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要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逾期将丧失救济权利。
  4. 额外注意事项: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工资才能优先受偿,实际上只要是具有生存权性质的劳务报酬,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产生的,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均受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上限限制。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