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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和律师费标准,违约方要赔1.5倍LPR利息+1万律师费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808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未明确律师费收取标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能否主张按1.5倍LPR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实际支出的律师费?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8085号生效判决分析:

  • 逾期付款利息方面:即便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仍有权依据现行司法解释,主张按LPR加计30%-50%(即1.3-1.5倍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只要违约事实明确,该计息标准属于合法范围,不会被认定为过高。
  • 律师费承担方面:只要双方已在欠条、对账单等债权凭证中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且律师费数额未违反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实际支付的,法院会全额支持该主张,不会仅以律师费占货款比例高为由直接调低。

三、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王某向佛山市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采购五金产品,2023年9月10日双方对账后,某甲公司、王某出具欠条,承诺2023年11月10日前付清欠付的70571元货款,同时约定若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金、经济损失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维权费用。后某甲公司、王某未按期付款,某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王某支付货款、按1.5倍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1万元律师费。某甲公司不服,以逾期利息过高、律师费过高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1.5倍LPR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过高?
  2. 案涉1万元律师费是否应当全额支持?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逾期付款损失可按LPR加计30-50%计算,一审判决按1.5倍LPR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高情形。其次,欠条已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某乙公司主张的1万元律师费未违反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且已实际支付,某甲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收费畸高,故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某甲公司负担。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808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过程中即便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的,务必在对账时通过欠条、对账单等书面文件明确约定付款期限、逾期违约责任、维权费用承担主体,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困难,本案中正是因为欠条明确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才得到了法院的全额支持。
  2. 对于出卖人而言,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时无需以双方有约定为前提,即便未约定逾期违约金,也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按1.3-1.5倍LPR计算损失,无需额外举证自身实际损失金额。
  3. 主张律师费时,需注意留存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三类证据,且收费需符合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避免因无法举证或收费畸高不被法院支持。
  4. 对于买受人而言,如认为对方主张的律师费过高,需举证证明该收费超出当地指导标准或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仅以律师费占货款比例高为由抗辩,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