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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车辆被债权人转质后,车主直接起诉侵权索赔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16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基于质押关系交付的车辆,被质权人擅自转质后,车辆所有权人能否直接以财产损害赔偿(侵权)为由,要求转质权人赔偿车辆全部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1627号生效判决解答: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行为人存在过错、无合法依据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四大构成要件,针对车辆质押后转质引发的索赔纠纷,若直接以侵权主张权利,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条件:一是占有人对车辆的占有完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有;二是车主能够举证证明车辆已毁损灭失或无法返还,且损失金额明确。本案中梁某系基于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占有车辆,并非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无权占有,因此余某直接以侵权为由主张赔偿,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0年,案外人吴某因资金周转向案外人陈某借款,经商定以登记在余某名下的奥迪Q5车辆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5月,吴某、梁某共同前往深圳找到余某,余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金额为10.5万元的《借款合同》及《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后案涉车辆交由梁某占有。2020年6月,陈某与梁某签订《债权(抵、质权)转让协议书》,将案涉债权及质押权全部转让给梁某。

余某认为其从未收到陈某出借的10.5万元款项,与陈某不存在借款关系,陈某无权取得案涉车辆的质权,更无权将质权转让给梁某,梁某占有车辆无合法依据,且车辆已被非法处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赔偿车辆损失2513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余某全部诉讼请求,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明确选择以侵权责任主张权利。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占有案涉车辆系基于双方此前签订的质押合同及债权转让相关约定,并非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余某仅提交无明确评估主体、评估时间的网络评估截图证明车辆损失,未完成举证责任,因此其侵权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1627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辆质押类纠纷中,若车主认为质权人或转质权人占有车辆不合法,建议优先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先确认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再基于合同效力主张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直接以侵权起诉容易因“占有有合法基础”被法院驳回诉请。
  2. 主张财产损失时,应当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或者车辆购买发票、行驶里程证明、折旧计算依据等充分证据,仅靠二手车平台的自发评估截图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3. 若发现质押车辆被质权人擅自处置、转出本地,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车辆违章记录、流转轨迹等证据,涉诉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车辆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