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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欠条上以欠款人签名就要共同还债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1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第三人在债务人出具的欠条/对账单上以“欠款人”身份签名,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1652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三人在他人债权凭证上以“欠款人”身份签名,即便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共同经营者,只要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构成要件,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虽不是涉案茶叶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是鹤山市某茶叶加工厂的共同经营者,但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载有欠款金额的对账单上以“欠款人”身份签名,未标注任何“代签”“代办”字样,也无证据证明其签名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该行为已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债权人黎某有权请求陈某在其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与原债务人姜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姜某经营鹤山市某茶叶加工厂,长期向黎某采购茶叶。2019年1月11日,姜某向黎某出具对账单,确认欠付茶叶款256万元。2020年4月,姜某将其子陈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黎某,让黎某对接还款事宜。同年4月12日,陈某在姜某出具的对账单上手写备注“2019年9月23日付茶叶款5万元、2020年4月12日付茶叶款3万元,剩余248万元”,并以“欠款人”身份签名确认。

后陈某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尚欠227万元未付。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陈某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与姜某共同经营茶叶加工厂,判决二人共同还款。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仅是代母亲姜某签名,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共同经营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首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是涉案买卖合同的共同买受人,也不足以证明其与姜某共同经营某茶叶加工厂,一审对该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其次,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账单上明确以“欠款人”身份签名,未标注代签字样,也无证据证明其签名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该行为属于向债权人黎某表示愿意加入涉案债务,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陈某应当与姜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陈某需与姜某共同向黎某支付货款227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2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上浮30%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165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债权人而言,若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责任,务必在债权凭证上明确第三人的身份性质——是“欠款人(债务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避免因身份约定模糊产生争议。若主张债务加入,需留存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的书面、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证据。
  2. 对第三人而言,切勿随意在他人的欠条、对账单等债权凭证上签名,即便是帮亲友代办事务,也应当明确标注身份(如“代某某签名”“见证人:某某”),避免因意思表示不清晰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或保证人,无端背负巨额债务。
  3. 若确实是受委托代签相关文书,务必留存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明确的委托沟通记录,签名时主动标注“代签”字样,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4. 债权人主张货款时,可一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若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LPR上浮30%-50%)主张,法院通常会结合案情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