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称已离场不认后续租金、不认可现场人员签的完工证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17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声称自己早已离场、不认可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的完工证,能以此为由拒付后续租金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1787号生效判决解答:
这类争议的核心判断标准有两个,并非承租方口头否认就能免除付款责任:
第一,要看现场人员签字的完工证是否属于双方默认的结算凭据。如果过往交易中,承租方一直用该人员签字的单据对账结算,哪怕事后承租方说“不认识这个人”“只有指定人员签字才算”,只要拿不出相反证据,法院会基于交易习惯认定完工证有效。
第二,要看承租方主张的“离场”是否已告知出租方、且有证据支撑。如果承租方既没有书面通知出租方终止租赁,也没有办理最终结算,甚至收到包含后续租期的对账单也不提异议,法院会认定租赁关系仍在存续,承租方仍需支付对应租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乙向陈某甲出租钩机(挖掘机),用于江门市某工地土方作业,双方约定租金按150元/小时计算,日常作业由现场人员在完工证上签字,定期对账结算。
后因欠付租金争议,陈某乙起诉要求陈某甲支付2021年3月至12月的欠租共计62225元。陈某甲辩称:自己2021年5月底就已离场,仅认可3-5月的欠租5300元,6月之后的租赁与自己无关;且只认可管理员马某甲签字的完工证,不认识签字的陈某丙、钟某甲,二人签字的单据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关于完工证效力:2021年3-5月的完工证虽大多由陈某丙等人签字,但这些单据的单号、日期、工作时长与陈某甲本人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完全对应,说明陈某甲实际认可该类签字单据作为结算依据,其“不认识签字人、只认马某甲”的主张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 关于后续租金责任:陈某甲主张5月底已离场,但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未通知陈某乙终止租赁关系;陈某乙2022年1月发送包含3-12月全部租期的对账单时,陈某甲及其指定的对账人马某甲均未提出“6月之后租赁与陈某甲无关”的异议,仅要求核对单据。结合交易习惯和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2021年6月及之后的租赁关系仍在双方之间存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甲向陈某乙支付租金62225元;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1787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完工证效力”“租赁期限认定”是最高发的争议类型,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要提前做好证据留存,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维权风险:
- 对出租方而言:① 尽量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现场签字确认人、对账对接人、结算流程,避免后期对方否认签字效力;② 完工证尽量一式多联,双方各持原件,每次对账后索要书面确认的对账单,微信、短信等沟通记录要完整留存,不要随意删除;③ 若听闻承租方要退场,需主动与对方确认租赁终止时间,签订书面结算单,避免对方事后以“早已离场”为由拒付租金。
- 对承租方而言:① 若现场管理人员变动、或提前退场,一定要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办理阶段性结算,明确租赁截止时间;② 收到出租方发来的对账单后,若对内容有异议,需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不要置之不理,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默认对账单内容;③ 自身持有的完工证、对账凭证要妥善留存,不能以“时间久远找不到”为由不提供证据,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本案中陈某乙要求发包方某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求未获支持,核心原因是双方不存在直接租赁合同关系。实践中很多建筑设备租赁是与个人包工头对接,一旦出现欠租,很容易面临“个人没钱、公司不认”的执行困境,建议出租方尽量与具备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降低维权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