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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用他人出租场地仅用部分面积,占用费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18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权占用他人整体招租的场地时,仅使用部分面积的,场地占用费应当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还是按整体租金标准计算?主张已搬离场地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免除后续占用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1893号生效判决分析:若涉案场地系以整体方式对外公开招租的,行为人无权占用场地时,无论仅使用部分面积还是全部面积,只要其占用行为对场地的整体招租、权利人的整体收益造成妨害的,就应当参照场地公开竞价形成的市场成交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而非按实际占用面积比例或招租挂牌价计算。同时,行为人主张已搬离场地的,必须提交与权利人签署的正式场地交接证明,仅单方出具的清场承诺、工商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已完成场地返还义务,仍需承担后续的场地占用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台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方)享有台山市某甲05-3-A1号448.4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首层建筑的使用、收益权利,该场地始终以整体方式对外公开招租。2022年6月,该场地通过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最终月租金成交价为46370元,由罗某甲竞得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罗某甲于2023年1月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产权方完成场地交接。

2023年5月起,刘某甲在未与产权方签订任何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场地经营餐饮,经产权方制止及当地调解组织调解后,刘某甲单方出具书面说明,承诺于2023年11月5日清场搬离,并陆续支付了7万元场地占用费,但始终未与产权方签署正式的场地交接文件。2024年4月,刘某甲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仍将涉案场地登记为注册经营地址,产权方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场地内仍留有大量餐饮经营设备、桌椅等物品,产权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甲返还场地、支付拖欠的场地占用费。

【争议焦点】1. 刘某甲2024年5月1日后是否仍构成对涉案场地的无权占用?2. 案涉场地的占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计算?

【法院观点】关于是否构成持续占用:刘某甲仅提交了其单方出具的清场承诺,未提交与产权方共同确认的场地交接证明,也无法证明场地内遗留的物品属于其他主体,结合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仍将涉案场地登记为注册地址的事实,法院认定刘某甲2024年5月1日后仍构成无权占用。关于占用费标准:案涉场地前后两次公开招租均以整体方式进行,刘某甲的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产权方无法将场地整体出租获取收益,招租挂牌价仅为竞价起始价,不能反映场地的真实市场租金价值,因此应当参照公开竞价形成的月租金成交价46370元的标准计算占用费。

【裁判结果】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448.4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首层建筑返还给产权方;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场地占用费233373.51元(已扣除已付的7万元),并按1524.49元/天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场地之日止的占用费。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7民终1893号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场地权利人而言:

  1. 收回场地时务必签署正式的《场地交接确认书》,明确清场完毕、遗留物品处置、无后续纠纷等内容,不要仅接受对方单方出具的清场承诺,避免后续对方以“已经搬离”为由抗辩,增加举证难度。
  2. 场地通过公开竞价招租的,务必留存好竞价记录、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等文件,公开竞价的成交价属于能够直接证明场地实际市场租金价值的有力证据,后续发生无权占用纠纷时,可直接参照该标准主张占用费,无需再申请司法评估,大幅降低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

二、对场地使用方而言:

  1. 租赁到期或提前终止使用时,务必主动联系权利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共同清点场地物品、签署交接文件,不要自行搬离后就认为履行完全部义务;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地址登记在场地内的,也要及时办理迁出或注销手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持续占用,承担不必要的占用费。
  2. 不要抱有“仅占用小部分场地,只需支付对应面积费用”的侥幸,若涉案场地是整体招租的,部分占用导致权利人无法整体出租的,法院大概率会支持按整体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反而会产生远高于预期的使用成本。

此外,本案中产权方要求法院判令刘某甲注销或变更工商登记地址的诉请未被受理,因该事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权利人遇到此类情况可凭生效判决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处理,无需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避免浪费诉讼资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