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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盖公司合同章就能要求公司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19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结算单据上加盖了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否就能直接认定该公司为租赁合同相对方,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1985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仅以结算单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就直接认定公司为承租方。认定租赁合同相对方,需要结合合同磋商过程、实际履行主体、结算文件的明确约定等多方面事实综合判断。本案中,虽然案涉结算单加盖了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结算单已明确载明案涉设备系“由冉某乙施工队租用”,且冉某乙已以个人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字;加之卢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冉某乙有权代表某甲公司订立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曾支付过租金或参与过租赁事务,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某甲公司并非案涉租赁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卢某甲根据冉某乙的安排,向江门某堤防项目提供挖掘机租赁及人工作业,双方约定按小时计算台班费。2023年6月14日,冉某乙与卢某甲对账后出具《卢某甲挖机台班费》,明确记载欠付租金123000元,备注“此款工程用于某项目XX堤防工程机械台班费由冉某乙施工队租用”,冉某乙以欠款人身份签字,并在单据上加盖了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卢某甲起诉要求某甲公司、冉某乙共同支付租金,一审法院仅支持冉某乙承担付款责任,卢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冉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甲公司盖章即应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卢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冉某乙是某甲公司员工或获得公司授权对接租赁事宜,仅凭冉某乙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父亲、微信昵称备注公司名称不足以认定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结算单已明确记载设备由冉某乙施工队租用,冉某乙以个人名义作为欠款人签字,仅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不足以推翻该约定;卢某甲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甲的聊天记录发生在租赁结束后,内容仅涉及冉某甲个人其他租赁事宜,与本案无关。因此卢某甲主张某甲公司为承租方的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冉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某甲支付租金1230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广东某甲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1985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设备租赁行业中,出租方在订立合同时务必核实承租方的主体身份:如果对方主张是代表公司租赁,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职证明等材料,尽量直接与公司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避免仅与个人口头约定后仅凭盖章结算单主张公司责任的风险。
  2. 结算时要明确债务承担主体:如果约定由公司承担债务,务必在结算文件中明确载明“本债务由XX公司全部承担”,避免同时出现“个人施工队租用”“个人作为欠款人签字”等与公司担责相矛盾的表述,否则盖章的效力可能被法院否定。
  3. 主张表见代理需保留完整的权利外观证据:如果承租方在磋商、履行过程中曾以公司名义对接,要注意留存公司支付租金、公司人员参与对接、公司出具的相关函件等证据,仅靠个人微信备注公司名称无法形成合理的权利外观,难以被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4. 本案中卢某甲主张的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标准未被法院全额支持,提醒租赁双方如果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尽量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载明,否则法院会根据违约情况依法调整,未必会支持出租方单方主张的利息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