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进货的侵权商品被判赔能找供货商追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22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销售商卖了从供货商处采购的商品,因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被判赔钱,这笔损失能找供货商追偿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2223号生效判决分析:不是所有情况都能找供货商赔。正常来说,供货商给的货如果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利等权利,属于供货商没尽到“权利担保”的义务,销售商因此赔了钱的话,可以找供货商要回来。但如果销售商在进货的时候,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货是侵权的还非要进,那这个损失就得自己担着,不能找供货商赔。
本案里法院之所以没支持销售商的追偿请求,就是因为销售商在进货前就已经知道这款产品有别人的知识产权,进货价比正品便宜一大截,还主动要求供货商给带品牌的包装,明显是明知有风险还抱着侥幸心理卖,所以最后只能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东莞某销售公司长期从江门某生产公司采购内衣产品。2018年双方刚开始谈合作的时候,江门公司就明确跟东莞公司说,那款“波某小姐”的内衣“别人有专利”,不能放到淘宝、阿某这些电商平台上卖。
后来东莞公司还是让江门公司给它供带品牌包装的这款内衣,进货价只要20-40元一件,而正品的售价要200元以上。2023年,东莞公司因为卖这款内衣被商标所有权人告了,最后法院判东莞公司赔对方8万多块钱。
东莞公司觉得这货是江门公司供的,赔钱应该由江门公司和它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出,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江门公司和黄某赔它这8万多的损失。
争议焦点
东莞公司因为卖侵权内衣赔的钱,到底能不能找供货的江门公司和黄某要回来?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江门公司在合作一开始就告诉东莞公司这款产品有别人的知识产权,东莞公司是做这行的,不可能不知道要审查货物的合法来源,没审查不符合常理;其次,从双方的聊天记录看,是东莞公司主动要求江门公司提供带品牌的包装,还专门问过包装上的牌子问题,明显知道这货可能有商标侵权的风险;最后,东莞公司的进货价才20多到40块,比正品便宜太多了,结合它的经营规模和做这行的经验,肯定知道这货不是正规授权的。
所以法院认定东莞公司是明知或者应知货是侵权的还进货销售,江门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东莞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东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东莞公司自己承担全部8万多的损失和诉讼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222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开店铺卖货的老板们,进货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尤其是品牌商品,一定要让供货商拿出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这些证明文件,拍个照或者留个复印件,别光听对方口头说没事就进货,真出了事口说无凭。
第二,如果供货商跟你说这货“有专利风险”“不能上网卖”“不是正牌”,不管多便宜都别进,更别卖,不然赚的那点差价还不够赔的,严重的还可能摊上刑事责任。
第三,很多人起诉的时候喜欢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起告,觉得公司没钱可以找个人要,但实际上除非你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钱混在一起用、抽逃出资这些情况,不然一般只能告公司,告法定代表人也赢不了,白花诉讼费。
第四,要是真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到了侵权货,一定要把进货合同、送货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些证据都保存好,被起诉的时候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用赔钱,同时还可以找供货商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