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出租人签订停养承诺拒付租金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6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用于养殖经营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擅自签署停养承诺书为由拒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出租人是否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632号生效判决分析:承租人以出租人擅自签署停养承诺书为由拒付租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行为实际损害了自身合法的合同权利。本案中黄某恩的主张不成立,一是2022年案涉养殖场备案为养鸭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黄某恩后续正常支付租金的行为也印证了其认可该用途变更;二是收到环保整改通知后,案涉《鱼塘承包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间的风险和投入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黄某恩未明确表示愿意出资整改环保设施,即使曹某清方签署了停养承诺书也未实际减损黄某恩的合同权利,黄某恩以此为由拒付租金没有合法依据,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3月,曹某清将从案外人处转租的江门台山市某鱼塘转包给黄某恩经营,双方签订《鱼塘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至2031年12月31日,年租金19000元,每年2月28日前付清,承包期内经营风险、投入支出均由黄某恩自行承担,如国家政策变更不准养猪则曹某清退还19000元押金。2022年黄某恩因自身养殖规划调整,要求曹某清将案涉养殖场备案为养鸭场。2023年9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出整改通知,要求生猪养殖场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否则不得开展生猪养殖,黄某恩收到通知后要求曹某清处理整改事宜,曹某清方后续签署了停养承诺书并告知黄某恩,黄某恩未提出自行整改方案,也未按约定支付2024、2025年度租金,曹某清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黄某恩反诉要求曹某清双倍返还押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观点:黄某恩以曹某清签署停养承诺书为由拒付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养殖场变更为养鸭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黄某恩后续正常支付租金的行为也认可了该变更;整改通知要求的环保设施升级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应由黄某恩自行承担,黄某恩未明确表示愿意出资整改,曹某清方签署停养承诺书的行为未实际损害黄某恩的合同权利,黄某恩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结果:判决确认案涉《鱼塘承包协议》于2025年5月27日解除,黄某恩需在30日内将案涉鱼塘恢复原状返还曹某清,支付欠付租金及占用费5129.10元(暂计至2025年7月15日,后续按52.05元/天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驳回黄某恩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632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土地承包、转租类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经营风险承担主体、政策变动后的责任划分、整改义务归属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承租人如果遇到政策变动需要整改的,应当及时明确向出租人表态愿意自行承担整改费用进行整改,留存沟通证据,避免因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 承租人不得随意以出租人存在轻微违约为由拒付全部租金,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承担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如认为出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同时按约定履行自身的主要合同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