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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疫情、台风为由延期交房算违约吗?征和律所结合湛江(2025)粤08民终16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以新冠疫情、台风天气等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交房期限的,法院会如何认定?购房者能否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8民终1683号生效判决解答:

开发商主张不可抗力顺延交房期限的,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该情形属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顺延/不可抗力情形;二是该情形确实对项目施工、房屋交付造成了实际影响,且开发商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口头主张就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常见的两类顺延理由:

  • 新冠疫情影响: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新冠疫情已经发生,双方在约定交房时间时理应预见到疫情可能对施工造成的影响,原则上不能再以疫情为由主张顺延交房。但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新的、不可预见的局部疫情防控措施(如工地封闭管理、材料运输受阻等),且开发商能举证证明该措施确实影响施工进度的,法院会结合实际影响天数酌情认定可顺延的期限,而非全部支持开发商主张的天数。
  • 台风、暴雨等天气影响:如果项目所在地属于台风、暴雨多发地区,开发商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施工工期、约定交房时间时应当预见到此类季节性天气的影响,并预留合理的缓冲时间,因此这类可预见的天气因素不能作为不可抗力顺延交房期限,购房者有权拒绝开发商的此类顺延要求。

扣除法院认定的合理顺延天数后,开发商仍逾期交房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李某与雷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李某以总房款693838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雷州市的商品房一套,开发商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的,开发商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重大流行性传染病流行导致逾期无法交付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可以顺延。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直到2023年1月7日才通知李某办理收楼手续,逾期时间超过半年。李某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主张房屋存在渗水、开裂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开发商辩称,因新冠疫情、台风及强降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房期限应当顺延100天,自身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且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关费用过高,不应由其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结合雷州市当地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新冠疫情对施工的影响天数为33天,扣除该顺延天数后,开发商实际逾期交房15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10893.26元;同时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判决开发商赔偿修复费用、鉴定费、家具损失、空置损失等共计11万余元。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签订时新冠疫情已经发生,双方约定交房时间时理应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原则上不应再因疫情顺延交房期限,但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顺延33天且购房者未提出异议,予以照准;雷州地区属于台风多发地区,台风天气是开发商在制定工期时应当预见的因素,不能作为顺延交房的理由。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8民终1683号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为由延期交房的,购房者不要直接认可,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充分证据(如政府发布的停工/封控通知、施工日志、气象记录、材料运输受阻证明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且对施工进度造成了实际影响,以及具体的影响天数,没有证据支撑的顺延主张不具备法律效力。
  2. 收房时务必仔细检查房屋质量,如发现渗水、开裂、露筋、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等问题,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函件、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如果开发商拖延或拒绝修复,购房者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修复方案设计及费用评估,由此产生的鉴定费、设计费等均属于合理维权成本,可要求开发商承担。
  3. 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即便房屋是自住而非出租,也可以主张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损失标准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计算,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4. 收房时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装饰装修、配套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入户门材质不符、缺少可视对讲机等),即便购房者已经收房,也不代表认可开发商的变更,仍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更换、赔偿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