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客车出车祸受伤保险公司说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湛江(2025)粤08民终17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乘坐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免赔”为由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主张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8民终1724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依据格式保险条款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免赔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义务,以及对条款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提交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免赔,但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雷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因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需向伤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21日,蔡某驾驶雷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容桂X5**县道行驶时操作不当,导致车上乘客曾某摔倒受伤。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
曾某受伤后在雷州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蔡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曾某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蔡某、雷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免赔”的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向曾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生效前提是保险人已履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主张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免赔,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雷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及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上诉提出的异地鉴定交通住宿费不合理、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异地鉴定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属于合理必要损失,应予支持;残疾赔偿金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公布的上一年度(2024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曾某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25280.72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8民终172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交通事故伤者:若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免赔”为由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项目,不要轻易妥协,可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凭证;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的,伤者有权通过诉讼主张全额赔偿。同时,因就医、鉴定产生的合理交通、住宿费用,务必留存好正式票据及对应的行程记录,即使是异地产生的费用,只要与事故处理直接相关,法院会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支持。
- 对于客运企业、货运公司等投保责任险的主体: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事项逐一说明,并留存好书面的提示说明文件;发生事故后,若保险公司主张免赔,可核对该免赔事项是否在投保时进行了明确提示,避免因疏忽导致自身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 对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建议对免责条款采用加粗、加黑、变色等显著标识,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解释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并要求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留存好相关凭证,避免后续诉讼中因举证不能导致免责条款失效。
此外,本案中残疾赔偿金适用2024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是因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2024年的统计数据已经公布。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伤者在主张赔偿时可留意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尽可能按照更高的标准主张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