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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有自身疾病因素,赔偿要扣损伤参与度吗?征和律所结合湛江(2025)粤08民终17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对死亡结果有一定影响的,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时,是否需要考虑损伤参与度进行比例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8民终1726号生效判决解答:不需要。很多当事人误以为鉴定意见载明的损伤参与度就是赔偿的扣减比例,但实际上损伤参与度是医学层面对损害后果成因的客观判断,仅代表“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影响程度”,不等于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的“过错”。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是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的客观状态,对损害后果虽有一定影响,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只要交通事故是损害后果的主要诱因,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无需再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扣减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依法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自然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16日,罗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207国道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李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郑某)相撞,造成郑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罗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

郑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346天,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郑某系在自身患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术后长期卧床死亡,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56%-95%(建议75%)。肇事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郑某家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09099.12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75%的损伤参与度扣减。

法院观点

损伤参与度是鉴定机构从医学角度对损害后果成因作出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而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受害人郑某自身原有疾病对死亡结果虽有一定影响,但郑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509099.1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8民终172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遇到保险公司主张扣减损伤参与度的,无需主动让步,只要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自身原有疾病不属于法定的减责事由,可依据本案裁判规则据理力争,无需接受比例扣减方案。
  • 若受害人经鉴定构成伤残或死亡的,需注意留存完整的就医记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等核心证据,即便鉴定意见载明了损伤参与度,也可明确主张该参与度仅为医学判断,不影响赔偿责任的全额认定。
  • 肇事方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可直接要求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扣减,由保险公司另行返还给肇事方,无需受害人家属另行退还,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 保险公司主张扣减非医保用药的,需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案涉用药属于非必要、非合理用药,且已就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扣减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