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参与合伙项目没清算能直接要回本金吗?征和律所结合茂名(2025)粤09民终5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隐名参与合伙经营项目,在合伙事务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出资人能否直接要求显名方返还出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9民终52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合伙关系,核心是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意。即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出资性质为合伙股份款,且出资人知晓合伙事务内容的,也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中,陈某收到马某发送的《买卖2800万定金入账表》后,对表中载明的“1970万股份款中陈某占140万”的内容未提出异议,还将该表作为己方证据向法院提交,足以认定其知晓案涉140万元为合伙出资,双方构成隐名合伙关系。
其次,合伙财产具有独立性,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即便合伙合同终止,也需要先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在支付终止费用、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后,才能就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进行分配。在合伙未进行清算、债权债务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出资人直接起诉要求返还全部出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8月14日,陈某通过莫某向马某转账140万元,转账备注为“某店定金”,马某收款后将该款转入茂名市某甲有限公司。随后马某向陈某发送《买卖2800万定金入账表》,表中手写说明载明“1970万股份款中陈某占140万”,陈某收到后未提出异议。
此前马某已与阮某、杨某乙等人共同作为乙方,与茂名市某甲有限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伙包销该公司开发的“某乙”综合楼项目,2020年12月双方签订《协议书》解除前述协议。
2022年6月14日,茂名市某甲有限公司向马某转账221.7979万元,公司财务报表摘要标注为“支付马某往来款”。陈某认为该款项是茂名市某甲有限公司退回的购房押金,遂起诉要求马某返还14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陈某与马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合伙关系还是合作购房关系;2. 陈某主张返还140万元出资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收到载有股份款说明的入账表后未提异议,还将该表作为己方证据提交,该表与《物业买卖协议》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陈某的140万元属于合伙出资,其系隐名通过马某参与案涉合伙包销项目。
在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合伙已经清算,也不能证明茂名市某甲有限公司转账的221.7979万元包含返还陈某140万出资的情况下,陈某主张返还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陈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9民终52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系:无论是合伙经营还是合作投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合作模式、盈亏分担、退出机制、清算流程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导致后续法律关系认定不清。
- 隐名出资留存充分证据:如果选择隐名参与合伙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的代持/隐名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资时务必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性质为“合伙出资”或“投资款”,同时留存好沟通记录、对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 合伙终止及时清算:合伙项目终止后,合伙人应当及时共同对合伙收支、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形成书面清算报告并签字确认。只有完成清算、确定剩余财产后,才能主张分配相应份额,未清算直接起诉要求返还出资大概率会被驳回。
- 注意区分合伙与其他合作模式:如果是单纯的合作购房、资金拆借等非合伙性质的合作,要明确约定款项用途、返还条件、违约责任,不要使用模糊的“合作款”“定金”等表述,避免被认定为合伙出资而承担亏损风险。
此外,本案还涉及隐名合伙的认定规则:即便没有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只要有证据证明出资人实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知晓合伙事务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合伙人,需要承担合伙亏损,参与合伙前务必谨慎评估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