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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到期后仍占用房屋的租户能向房东要拆迁补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惠州(2025)粤13民终33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的,房屋被征收时针对承租户的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能否向收取了包含该部分款项的出租人主张返还?出租人收取该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3民终3399号生效判决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断一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核心看四个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

在房屋征收场景中,如果征收部门核算的补偿款里明确包含了针对实际承租经营户的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专项补偿,该部分款项的实际权利人应为承租经营户。出租人虽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款项,但针对承租户的专项补偿部分仅为代收性质,出租人占有该部分款项没有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向承租户返还。

至于出租人提出的“租赁合同已到期租户无权主张”“补偿面积计算错误”等抗辩,因补偿方案是由征收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作出,且明确指向承租户的补偿权益,出租人作为代收款项的一方,无权直接否定征收部门确认的补偿权益,相关异议应由征收部门核实处理,不能成为出租人拒不返还款项的合法理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苏某唔与钟某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钟某辉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的约80平方米房屋用于经营店铺,租期约定至2019年10月1日,租期届满后苏某唔继续使用案涉房屋。

后案涉房屋被纳入城市更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委托惠州市恒某有限公司出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承租户)》,明确苏某唔经营的店铺可获得搬迁补助1825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58387元,合计60212元。

2020年11月,钟某辉委托惠州市高某公司与征收部门签订《旧村庄个人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如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补偿款已包含租赁损失,由乙方(钟某辉)自行向租赁主体承担补偿与租赁关系清结”。征收部门已将包含案涉60212元在内的全部现金补偿款103855元支付至钟某辉委托的收款主体。

苏某唔多次索要该笔补偿款未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辉返还60212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钟某辉收取的包含苏某唔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60212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向苏某唔返还。

法院观点

1. 关于租赁合同约定的抗辩:案涉租赁合同仅约定“遇拆迁租户无条件服从,房东返还押金”,并未约定租户放弃拆迁补偿权益,房东以此主张租户无权获得补偿的,理据不足。

2. 关于补偿面积与租期届满的抗辩:案涉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核算确认,且明确是针对承租户的专项补偿,补偿金额是否有误、租户是否有权收取该款,应由付款方即征收部门主张,房东作为代收款项的一方,以此为由拒绝返还的,缺乏法律依据。

3. 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钟某辉占有本属于苏某唔的征收补偿款,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钟某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苏某唔返还拆迁补偿费60212元及利息(以6021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钟某辉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3民终3399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承租户而言:

  1. 承租房屋遇征收时,第一时间留存好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经营证照、装修单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主动向征收部门申报承租情况,要求征收部门将针对承租户的补偿直接发放给自己,避免补偿款被房东全额代领后产生纠纷。
  2. 不要轻信房东“合同到期没补偿”的说辞,只要是实际经营使用房屋,征收部门针对实际经营户的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等专项补偿,承租户都有权主张,即便租赁合同到期,也不影响该部分权益的归属。
  3. 如果房东已经领取了包含承租户权益的补偿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若无法获取补偿明细、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向征收部门调取相关材料。

二、对房东而言:

  1. 签订租赁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房屋遇征收时各类补偿项目的归属,比如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等归哪方所有,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 领取征收补偿款后,属于承租户的专项补偿要及时结清,不要故意拖欠,否则不仅要返还款项,还可能要承担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成本。
  3. 如果认为评估机构对承租户的补偿面积、金额计算有误,应当及时向征收部门提出异议,由征收部门核实调整,不能自行扣减承租户的补偿款,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外,实践中征收补偿项目繁多,不同项目的归属规则不同:比如房屋价值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装修补偿归实际装修人,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归实际经营人,各方遇到纠纷时可以根据具体项目判断权益归属,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