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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被驳回能否提执行异议之诉?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6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参与执行分配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执行裁定驳回,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667号生效判决分析:

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功能是解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问题,起诉必须具备“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这一法定条件。仅主张对执行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对执行款的受偿顺序有异议,并不会产生排除执行标的执行的法律效果,因此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此类纠纷,正确的救济路径分为两种:一是执行法院已作出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可先提出分配方案异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优先受偿权,同时可申请执行法院预留对应份额的执行款,待权利确认后再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郭某因蕉岭某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2431090元,经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同期,广东蕉岭某有限公司因对蕉岭某有限公司名下的83套房产享有抵押权,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启动拍卖程序。郭某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应优于抵押权。

一审法院作出(2024)粤1427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郭某的异议请求。郭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经实体审理后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郭某仍不服,上诉至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郭某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诉讼程序。本案中郭某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影响执行款的受偿顺序,不影响执行标的的权属,也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效力,因此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属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对于郭某的优先受偿权主张,其作为案外人参与执行分配的,应适用参与分配的相关程序处理;如优先受偿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其他债权人有异议的,郭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诉讼期间执行法院可预留相应份额的执行款。

裁判结果

裁定撤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4)粤1427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及(2024)粤1427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郭某的起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667号
  •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注意区分执行救济的不同路径,避免程序空转
    执行阶段的救济程序有明确的适用边界:如果是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有争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应走“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路径;如果仅对执行款的分配顺序、比例有异议,应走“参与分配申请→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路径。选错救济程序不仅会被法院驳回起诉,还可能耽误权利行使的最佳时机,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先咨询专业律师判断程序路径。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及时、明确主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权利人在提起工程款诉讼时,务必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就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避免仅起诉工程款导致后续需另行确权的麻烦。若已进入执行阶段才主张优先受偿权,应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材料,同步申请预留对应执行份额。
  3. 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需满足法定条件
    本案中郭某提出的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虽因程序问题未进入实体审理,但从实务来看,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与挂靠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非所有实际施工人均享有该项权利,主张前需结合证据充分评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