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告主张未收到借款系赌债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8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抗辩称借款未实际交付、系赌债且受胁迫还款的,法院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846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此类抗辩,法院不会仅依据借条或被告单方陈述直接认定事实,而是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情况、当事人经济能力、双方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后续还款行为等多方面因素,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具体到本案中,虽张某甲抗辩称39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系赌债且还款系受胁迫,但一方面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赌博债务,也无法举证证明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情形;另一方面,其在出具载明“借到现金39万元”的借条后,长达数年持续向郑某甲还款,且在微信聊天中多次确认剩余欠款金额、承诺还款,结合郑某甲提交的部分转账记录、亲属取款凭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因此法院对张某甲的抗辩未予采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甲与郑某甲曾为同事关系,2016年至2019年1月期间,郑某甲主张其通过微信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多次向张某甲出借款项。2019年1月10日,张某甲出具载明“借到郑某甲现金39万元”的借条一份交由郑某甲收执。2022年1月,郑某甲又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甲出借1万元。
借条出具后,张某甲陆续通过微信转账、交付工资卡供郑某甲取款等方式偿还部分款项。后郑某甲催收未果,诉至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甲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张某甲抗辩称案涉39万元为赌博债务,其未实际收到借款,还款系受郑某甲以举报相威胁的胁迫行为所致。
争议焦点
郑某甲与张某甲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甲抗辩称案涉借款为赌债、受胁迫还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郑某甲持借条提起诉讼,结合其提交的部分转账记录、张某甲在出具借条后长期持续还款、多次在微信聊天中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还款等事实,相关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张某甲关于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郑某甲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68340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84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人而言,民间借贷中务必保留好款项交付的完整证据链: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外,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取款凭证、借款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等都要妥善留存;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支付方式,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降低后续举证难度。此外,出借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若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出借等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无法主张约定利息,仅能要求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 对于借款人而言,若确实存在被胁迫出具借条、款项为赌债等情形,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切勿在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情况下随意出具债权凭证,也不要在受胁迫后持续还款且不提出异议,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借贷关系的认可。如主张借款为赌债、未实际交付等抗辩,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仅单方陈述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 此外需注意,以举报他人违法违纪为由催收合法债务的,一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但如果催收过程中存在威胁、要挟等方式索要远超合法债务的款项,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债权人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