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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结算出具的借据是否有效?借据原件被毁还能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9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结算后出具的借据,是否能认定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据原件被对方故意占有并销毁的,债权人能否凭借复印件及其他佐证材料主张债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90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恋爱或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经双方自愿清算后出具的借据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结算协议,只要出具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该借据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此类“结算型”民间借贷无需额外提交单独的借款交付凭证,法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借据原件灭失不必然导致债权消灭,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据真实存在、债务人自认欠款事实、有还款记录或催收记录等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的,法院依然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姚某甲与姚某乙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恋爱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仅2017年至2021年就有六百多笔转账记录。2020年9月22日,姚某甲使用自身常备的借据模板,向姚某乙出具金额为84700元的《借据》,约定还款期限。出具借据后,姚某甲陆续还款共计16700元,且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欠款事实、作出还款承诺。

2022年10月31日,姚某甲以还款为由约见姚某乙,借机将姚某乙携带的《借据》原件抢走并销毁,双方因此报警,警方以属于经济纠纷未作行政处理。后姚某乙诉至法院,姚某甲抗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借据是受胁迫出具、借据原件灭失无证明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据》是双方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清算结算协议,姚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虽借据原件被姚某甲销毁,但姚某乙提交的借据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记录、报警事实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存在。最终判决驳回姚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姚某甲需向姚某乙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8000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14民终90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恋爱或同居期间产生大额经济往来时,建议留存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凭证,若双方就过往款项进行结算,应当签署书面的结算协议或借据,明确款项性质、金额、还款期限,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债权凭证原件务必妥善保管,若遇到债务人抢夺、销毁原件的情况,第一时间报警固定事实,同时提前留存好债权凭证的复印件、照片,以及双方关于欠款的沟通记录、还款记录、催收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原件灭失也可依法维权。

3. 若主张债权凭证是受胁迫出具,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第一时间报警,或在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起诉要求撤销,仅口头主张胁迫但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会采信该抗辩。

4. 结算型民间借贷无需单独提交借款交付凭证,只要是双方自愿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即便基础款项是共同消费、代垫费用、赠与转化等性质,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