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约定安全事故全由包工头负责,定作人赔了钱能追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梅州(2025)粤14民终9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自建住宅时与包工头约定“施工期间所有安全事故都由包工头承担责任”,如果定作人因为选了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被判决承担选任过错的赔偿责任,能不能拿着这份合同向包工头追偿自己赔出去的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4民终941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定作人谨慎选任有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义务,这类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私人合同约定转嫁或免除,哪怕双方自愿签字认可的“安全事故全由包工头负责”条款,也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施工安全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是承揽人自身施工操作不当、管理疏忽导致的责任,不包含定作人自身选任、指示过错产生的法定责任,不能对合同条款做扩大解释,否则会变相鼓励定作人逃避法定审查义务,违背公平原则。
最后,追偿权的行使前提是定作人已经足额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且赔偿的是原本应当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定作人赔偿的是自身过错对应的份额,或者尚未足额履行赔偿义务,都无权向对方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真实案例
2022年4月,刘某甲将自家四层半住宅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宋某,双方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协议》明确约定“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宋某负责”。后宋某将砌墙、批墙等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刘某丁,刘某丁雇请的工人刘某乙2023年1月施工时从竹架上摔落致残。
2024年8月,大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1422民初931号生效判决,认定刘某甲因选任无资质承揽人存在过错,需对刘某乙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164207.26元。刘某甲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后,起诉要求宋某承担该笔全部赔偿款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定作人选任承揽人的谨慎审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规避;案涉安全责任条款仅适用于宋某自身施工过错导致的责任,不包含刘某甲自身选任过错的法定责任,且刘某甲尚未足额履行赔偿义务,因此无权追偿。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4民终941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村建房务必做好资质审查:建造两层以上(不含两层)住宅的,必须选任有合法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体工匠,切勿因熟人介绍、报价低就忽略资质核查,哪怕签了“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定作人仍要自行承担选任过错的法定责任。
- 施工责任约定要明确可执行:不要笼统写“所有安全事故都由承包方负责”,建议明确划分责任范围,比如因承包方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操作违规导致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同时明确因定作人指示错误、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事故由定作人承担,避免后续争议。
- 追偿权行使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因第三方过错承担了赔偿责任,仅能就超出自身过错比例的部分追偿,且需保留好全部付款凭证,必须足额履行完自身赔偿义务后再行使追偿权,未赔完的情况下无法主张全额追偿。
- 特别提示:两层及以下的农村低层住宅虽对个体工匠资质要求有放宽,但定作人仍需核查施工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备,避免因存在指示、选任过错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