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贷款做担保觉得银行算的欠款本金不对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河源(2025)粤16民终13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人认为银行主张的欠款本金计算有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吗?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6民终1393号生效判决解答: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欠款本息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依约发放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等事实;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对银行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欠款本金更少的,应当提供其持有的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以“银行出具的欠款明细是单方制作的”为由进行抗辩,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异议。
本案中,某银行河源分行已经提交了授信额度合同、放款凭证、还款明细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975万元;而上诉人河源市某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主张尚欠本金应为970万元,但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该项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6月,河源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某银行河源分行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银行向某甲公司提供1000万元授信额度,双方对还款方式、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2021年12月,河源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等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某甲公司在2021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期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某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以其名下不动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22年6月29日,银行依约向某甲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变更还款计划申请书等方式调整了还款计划。截至2024年6月21日,某甲公司仅偿还本金25万元,此后未再按约定还款。银行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甲公司偿还尚欠本金97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某甲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各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故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的欠款本金错误,尚欠本金应为970万元,银行仅提交单方制作的欠款明细不足以证明欠款金额,同时还提出抵押合同显失公平、保证合同违反公司法规定无效、一审程序违法等理由,请求改判减少本金5万元。
二审中,银行补充提交了某甲公司的还款明细,进一步证明某甲公司尚欠本金97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款本金金额,某公司主张本金为970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抵押合同效力、保证合同效力及一审程序问题,某公司的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6民终1393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如果对银行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一定要第一时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自己持有的还款凭证、转账记录、与银行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不能仅以“欠款明细是银行单方制作的”为由消极抗辩,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银行系统内的还款流水等证据,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申请对欠款本息金额进行司法审计,但需要说明合理理由。
2.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避免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也应当对公司的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留存相关证据,确保担保合法有效,保障债权顺利实现。本案中,银行已审查并留存了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3. 民事诉讼中,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不到庭的当事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对其不利。因此,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积极应诉,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