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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后拿了残疾赔偿金还能要后续治疗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阳江(2025)粤17民终7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已经拿到了残疾赔偿金,后续做取内固定手术、治疗并发症期间没法上班产生的误工费,还能再找保险公司或侵权方赔吗?会不会构成重复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7民终765号生效判决分析: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的误工费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赔偿项目,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只要受害人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误工证明,就有权主张该部分损失。

残疾赔偿金的本质是对受害人因伤残导致未来劳动能力下降、长期收入减少的补偿,针对的是定残后的劳动能力减损;而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治疗旧伤实际无法工作产生的当期收入损失,两者的补偿对象、计算标准完全不同,现行法律也从未规定残疾赔偿金可以吸收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新案例

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三个十级伤残,此前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了残疾赔偿金。2024年周某因需要取出内固定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术后出现伤口溃烂等并发症,多次到医院门诊复查,医院多次出具医嘱要求周某休息。

周某就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残疾赔偿金已经包含了定残后的误工损失,周某属于重复主张,且仅认可100天的误工时长,主张仅需赔偿10万余元,而非一审判决的13万余元。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劳动能力减损的未来收入补偿,误工费是治疗期间的实际收入损失,两者性质不同,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结合周某提交的所有住院、门诊的医嘱休息证明,认定周某误工时长共计186天,一审判决对误工费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36143.5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7民终76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理赔中不要被保险公司的“重复赔偿”说法误导:只要是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后续治疗(取内固定、后遗症治疗、并发症治疗等),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哪怕已经拿到了残疾赔偿金,都有权单独主张,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
  2. 就医时一定要留存好完整的证据:所有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必须要让医生明确写明休息时长、护理人数、护理时长、加强营养等内容,且要加盖医院的公章;门诊就医时如果需要休息,也一定要让医生在诊断证明上写清楚休息时间,不要仅凭口头医嘱主张损失,保险公司不认可的话,法院也很难支持。
  3. 如果保险公司对误工时长、护理时长有异议,且双方差距较大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4.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门诊的休息医嘱是周某为了诉讼特意让医生开的,但因为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推翻医院出具的正规诊断证明,所以法院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主张,因此受害人只要拿到了医院加盖公章的正式证明,就不用担心保险公司的无端质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