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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无标签自制阿胶膏能否主张十倍赔偿?征和律所结合阳江(2025)粤17民终9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无标签的自制阿胶膏,能否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7民终924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觉得“手工鲜炖”“自制食品”不需要贴标签,其实不然,关键看销售方式和产品形态。如果是线下门店现做现卖、同城配送的,可能算现制现售食品,标签要求相对宽松;但如果是通过网络卖给外地消费者,而且是预先定量装在固定容器中的,就属于法律上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按规定标注完整标签,包括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信息、保质期等核心内容。

只要是预包装食品缺失上述关键标签,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哪怕产品本身没有造成消费者中毒、人身损害等实际后果,消费者也可以依法主张十倍赔偿。另外,不少商家会以“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作为抗辩理由,但在食品药品领域,只要商家无法举证证明消费者购买时就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问题仍恶意购买,即便消费者有过多次索赔记录,法院也不会因此驳回惩罚性赔偿请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主张退款的同时应当退回对应货物,若已使用或遗失部分货物,法院会对应扣减退款金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消费者邓某在某网络短视频平台刷到阳江市江城区某某食品商行的店铺后,添加经营者微信购买了2盒阿胶膏,共支付998元。收到货后邓某发现,这些阿胶膏是预先定量装在小罐里的,但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签,既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也没有生产者名称、地址、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邓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食品商行退还998元货款并支付9980元十倍赔偿。食品商行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阿胶膏是“鲜炖自制”的现制现售食品,质量合格无毒无害,且邓某是多次索赔的职业打假人,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阿胶膏是预先定量包装在容器中的食品,且通过网络异地销售,不属于现制现售食品,应当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法定的标签内容,案涉产品无任何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至于食品商行提出邓某是职业索赔人的主张,因没有证据证明邓某购买时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此外,由于邓某无法全额退回案涉产品(20罐中缺少6罐),应当对应扣减部分退款金额。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十倍赔偿9980元的判项,变更退款金额为698.6元(扣除了6罐对应的价款299.4元),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17民终924号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购买食品时,要注意留存购买凭证、产品实物、沟通记录等证据;收到货后第一时间检查包装标签,若发现无标签或缺少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配料表等关键内容的,及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可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另外,主张退款时应当退回对应货物,若已使用或遗失部分货物,法院会对应扣减退款金额。
  • 第二,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要严格区分现制现售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边界,线下门店现做现卖、同城即时配送的手工食品可按现制现售管理,但通过网络向异地消费者销售的定量包装食品,会被认定为预包装食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标注完整的标签信息,不能以“手工鲜炖”“自制无添加”为借口规避标签义务;同时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质量管控义务,避免因标签问题承担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第三,关于“职业索赔”的抗辩,目前司法实践中,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初衷是净化市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因此即便购买人有多次索赔记录,只要经营者无法证明购买人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恶意购买,法院通常不会以此驳回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经营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合规经营才是规避风险的根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