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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凭微信结算单能要到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12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凭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单方发送的结算单及部分付款凭证,能否向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1260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也不影响工程款主张。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梁某某、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工程也通过了竣工验收,发包方已经接受工程,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双方的事实合同关系也已成立。虽因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刘某某是清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全程代表公司与施工方对接工程报价、施工要求、结算付款等全流程事宜,还安排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另一名股东黄某某支付部分工程款,这些事实足以让施工方有理由相信刘某某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相应的付款责任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而非刘某某个人债务。

第三,单方发送的结算单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工程款计算依据。本案中施工方将结算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后,刘某某未对结算金额提出任何异议,仅要求施工方找其他人付款,后续还安排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行为可视为对结算金额的默示认可,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该结算单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发包方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需承担举证责任。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未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其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真实案例

梁某某、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清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程通过微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沟通工程报价、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工程量核算等全部事宜。工程完工后,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2024年3月28日,张某通过微信将结算单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后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仅要求施工方找案外人协商付款事宜。后续刘某某还向施工方发送了公司股东兼财务负责人黄某某转账2万元的付款凭证。因剩余工程款长期拖欠未付,梁某某、张某遂将清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清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其他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清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梁某某、张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清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未收到传票)、结算单系单方制作不能采信、刘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付款条件未成就等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已依法向刘某某送达诉讼文书,程序合法;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工程事宜,结算单发送给法定代表人后未提异议且有部分付款行为,结算单可作为定案依据;刘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8民终126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建设工程施工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质量标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若因客观情况无法及时签订书面合同,需在微信、短信等沟通中明确对接人的职务及公司授权,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对接人身份。
  • 2. 结算环节要留存完整证据链:结算单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寄送并保留签收记录,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需发送给法定代表人或有明确授权的对接人,发送后及时催促对方回复确认。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存在部分付款行为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可视为对结算金额的认可。
  • 3.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推动竣工验收,留存验收合格的全部文件。若发包方拖延验收,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催告并保留送达记录,避免对方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若发包方提出质量异议,要及时留存整改记录、复检合格记录,防止后续被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
  • 4. 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要积极应诉,切勿拒收或无故缺席,否则将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诉讼权利,大概率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对送达程序有异议,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
  • 5. 作为实际施工人,若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要及时收集整理施工全流程的所有证据,包括沟通记录、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付款凭证、验收记录、结算沟通记录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发律师函、工程造价鉴定、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