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出院因坠积性肺炎死亡 能否索赔死亡赔偿金?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13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治疗出院后,因坠积性肺炎在家中死亡,家属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死亡相关赔偿?保险公司以未做尸检、受害人选择保守治疗为由主张免责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1361号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受害人出院后因坠积性肺炎死亡的,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是导致受害人严重受伤、需长期卧床的直接原因,而坠积性肺炎属于长期卧床的常见并发症,即可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及承保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未做尸检、死因不明为由主张免责的,需要提供充分的反证证明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无关,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受害人一方选择保守治疗、主动出院的,法院会结合受害人的年龄、伤情、治疗风险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过错,仅因选择保守治疗就主张受害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会根据过错程度酌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与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严重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肋骨骨折等重伤。陈某住院治疗23天期间,家属考虑到患者年龄、手术风险等因素,选择保守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时陈某需鼻饲管喂食、卧床休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出院2个月后,陈某在家中死亡,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坠积性肺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的近亲属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作为原告,将李某及承保车辆保险的某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1. 陈某的死亡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死亡相关赔偿责任;
2. 一审判决认定的70%赔偿责任比例是否合理;
3. 无明确医嘱时出院后护理费应否支持。
法院观点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关于因果关系:坠积性肺炎多发于长期卧床的年老体弱者,结合案涉交通事故导致陈某严重受伤需长期卧床的事实,可以认定交通事故与陈某死亡存在关联性。保险公司虽对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 关于责任比例:交通事故是导致陈某重伤失去自理能力、需长期卧床的直接原因,是并发坠积性肺炎的基础;一审法院已考虑陈某一方自行要求出院对死亡结果的影响,酌定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 关于出院护理费:根据出院证明书,陈某出院时需鼻饲管喂食、仅能点头示意不适,显然需要护理,结合村委会出具的护理证明,一审支持出院后护理费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向杨某甲等四人赔偿损失529514.6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8民终136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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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固定死因相关证据,避免举证不能
交通事故受害人出院后死亡的,家属应当第一时间保存好出院记录、护理记录、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如有条件尽量在死亡后及时通知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必要时可申请尸检明确死因。若因未做尸检导致死因鉴定无法进行,法院会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因果关系,但家属仍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尽可能多留存受害人事故前身体状况、出院后护理情况的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等)。 -
治疗方案选择需留存相关记录
受害人或家属选择保守治疗、出院休养的,应当要求医院在出院记录中明确载明治疗方案的告知情况、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证明选择该方案是基于病情、年龄、手术风险等合理考量,而非故意扩大损失,避免后续被侵权方主张“自行扩大损失”而减责。 -
出院护理费主张无需机械依赖医嘱
主张出院后护理费的,即使没有明确的“需专人护理”医嘱,也可以通过提供出院记录中关于受害人生活自理能力的描述(如鼻饲、卧床、大小便失禁等)、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基层组织出具的护理证明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客观上存在护理需求,法院会结合伤情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
保险公司诉讼费免责需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诉讼费用的,应当举证证明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诉讼费免责条款,且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仍需按照赔偿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此外,关于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及的“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超诉求”问题,若原告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增加该项诉讼请求,且法院已保障对方答辩权利的,不属于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