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认为我家房梁越界就能直接锯断?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17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现邻居的建筑物越界妨害自身土地使用权时,能否自行采取锯断、拆除等私力救济措施?法律认可的合法自助行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1792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遇到邻里间的越界纠纷,第一反应是“他占我的地,我自己拆了天经地义”,但这种私力救济很容易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合法权益正在受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不立即采取措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个核心要件,才能在必要范围内实施自助行为,且实施后必须立即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本案中邓某虽主张唐某的房梁越界影响其加建房屋,但双方已经就该问题多次沟通协商,不存在不立即锯断房梁就会产生难以弥补损失的紧迫情形,邓某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排除妨害等合法途径维权,其自行锯断房梁的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助,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唐某的房梁确实越界,且在邓某提出合理诉求时拒不配合,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情减轻了邓某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有一栋1976年建造的老宅,房屋房梁延伸至邻居邓某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空。邓某因计划加建房屋,多次要求唐某锯断越界的房梁,均被唐某拒绝。沟通无果后,邓某自行锯断了唐某老宅的部分房梁,造成唐某房屋梁柱、木板、瓦片等受损。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偿财物损失、误工费、评估费等共计11534元。一审法院认定邓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邓某锯断唐某房梁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自助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助行为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双方就房梁越界问题已经多次沟通,不存在权益侵害的紧迫性和难以弥补性,邓某自行锯断房梁的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助,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同时,唐某的房梁确实越界影响邓某加建房屋,且在邓某提出合理诉求时拒不配合,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纠纷起因、双方过错程度、损失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邓某的赔偿金额。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6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唐某损失2000元,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8民终1792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纠纷类)
-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物权妨害、相邻权纠纷时,切勿擅自采取毁损对方财物的私力救济措施。哪怕对方确实存在越界、侵权行为,只要不存在“不立即处理就会产生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迫情形,私自拆除、毁损对方财物的行为大概率会构成侵权,反而需要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的处理流程是:先固定侵权证据(现场照片、视频、权属证明、沟通记录等),再向村委会、居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必要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 因财产受损主张赔偿的,要注意保留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果损失金额难以确定,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只要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或理由反驳评估结论,法院通常会采信评估报告的结果。同时,对于误工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也要提供对应的误工证明、支付凭证等证据,没有证据支撑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本案中如果邓某一开始就选择起诉排除妨害,完全可以胜诉且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唐某在邓某提出诉求时积极配合协商处理房梁问题,也不会产生后续的诉讼成本,双方的过激行为最终导致两败俱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